韩国最高法院信用证重点判例简评(上)
2012-02-01 11: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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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之间的贸易逐年增长,势头很猛,韩国是中国主要的贸易伙伴之一。中韩之间的贸易结算基本上通过信用证方式结算。因此过去数年以来,仅仅笔者就参与了数起中韩之间与贸易结算有关的信用证纠纷。因此介绍韩国最高法院的信用证重点判例,不但于理论上有借鉴意义,于当前的贸易实务也是很有必要的。一、韩国最高法院的信用证重点案例(一)1996年的判例,1.事实概要,1991年9月和10月,巴黎国民银行汉城分行(the Seoul Branch of the Paris National Bank) 接受了新汉国际公司(Shin Han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的开证申请,开立了5个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的受益人为新路特斯有限公司(Newroots Ltd), 受益人是开证申请人在香港的分支机构。信用证根据UCP400开立。该信用证由本案被告汉尼银行(Hanil Bank)做了保兑。保兑行作为上述开证申请人的还款担保人和开证申请人以及开证行分别签订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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