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海运保险“盲区”
2012-02-07 13: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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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货物从卖方到买方必须经过长途运输和多次装船、储存等环节。在这个过程中,容易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他外来因素遭受损失,货主为了在货物受损后能获得经济补偿,就必须对货物进行保险,因此,保险是国际贸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根据国际惯例,出口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起止,一般是“舱运输”即从起运港起到发货人的仓库止。那么,是否发生在"舱至舱"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均可获得赔偿呢?未必!让我们先看出以下的两个案例。
以FOB和CFR的价格条款成交的合同,应由买方投保,根据国际贸易规定,以FOB和CFR的价格条款成交的合同,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是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弦以后才转移给买方的,也就是说买方只对在装运港船弦以后的货物所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如果风险发生在装运港发货人的仓库和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买方和卖方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这一段就成为保?quot;“盲区”.。以CIF价格条款成交的合同,应由卖方投保,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散装货物,卖方往往是在装船后根据实际的装船数量进行投保的,自装船到投保存在着时间差,这样就有可能在投保以前发生承包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即损失在前,投保在后。
那么,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怎样才能避免保险“盲区”,有效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呢?本人现提两条建议,仅供参考。以FOB和CFR价格条款成交的合同,卖方可以在装船前单独向保险公司投保“装船前险”,有的也叫国内运输险,这样一旦发生上例一所述的损失时,卖方即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对以CIF价格条款成交的合同,卖方可以在装船前先向保险公司投保,讲明投保的条件,装船后再将提单数量通知保险公司,取得正式的保险单。这样一旦发生承包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就应负担赔偿责任,从而有效地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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