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铁路联运进口货物的发运工作是由国外发货人根据合同规定向该国铁路车站办理的。 BUF大陆桥物流联盟
根据《国际货协》规定,我国从参加《国际货协》的国家通过铁路联运进口货物,凡国外发货人向其所在国铁路办理托运,一切手续和规定均按《国际货协》和各该国国内规章办理。 BUF大陆桥物流联盟
我国国内有关订货及运输部门对联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作,主要包括联运进口货物在发运前编制运输标志;审核联运进口货物的运输条件;向国境站寄送合同资料;国境站的交接、分拨;进口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以及运到逾期计算等。 BUF大陆桥物流联盟
1.联运进口货物运输标志的编制
运输标志又称唛头(Mark),一般印制在货物外包装上。我国规定,联运进口货物在订货工作开始前,由经贸部统一编制向国外订货的代号,作为收货人的唛头,各进出口公司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收货人唛头对外签订合同。
2.审核联运进口货物的运输条件
联运进口货物的运输条件是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因此必须认真审核,使之符合国际联运和国内的有关规章。
审核联运进口货物运输条件的内容主要包括收货人唛头是否正确;商品品名是否准确具体;货物的性质和数量是否符合到站的办理种别;包装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3.向国境站寄送合同资料
合同资料是国境站核放货物的重要依据,各进出口公司在贸易合同签字以后,要及时将一份合同中文抄本寄给货物进口口岸的外运分公司。合同资料包括合同的中文抄本和它的附件、补充书、协议书、变更申请书、更改书和有关确认函电等。
4.联运进口货物在国境站的交接与分拨
(1)联运进口货物交接的一般程序
联运进口货物的交接程序与出口货物的交接程序基本相同。其做法是:进口国境站根据邻国国境站货物列车的预报和确报,通知交接所及海关做好到达列车的检查准备工作。进口货物列车到达后,铁路会同海关接车,由双方铁路进行票据交接,然后将车辆交接单及随车带交的货运票据呈交接所,交接所根据交接单办理货物和车辆的现场交接。海关则对货物列车执行实际监管。
我国进口国境站交接所通过内部联合办公,开展单据核放、货物报关和验关工作,然后由铁路负责将货物调往换装线,进行换装作业,并按流向编组向国内发运。
(2)联运进口货物交接中的几个问题
①进口合同资料
进口合同资料是国境站核放货物的唯一依据,也是纠正并处理进口货物在运输中出现错乱的重要资料,口岸外运分公司在收到合同资料后,如发现内容不齐全、有错误、字迹不清,应迅速联系有关进出口公司修改更正。
联运进口货物抵达国境站时,口岸外运分公司根据合同资料对各种货运单证进行审核,只有单、证、票、货完全相符,才可核放货物。通常联运进口货物货运事故大约有以下几类:
合同资料与随车单证不符;
单证与货物不符,包括有票无货,有货无票;
货物错经国境口岸;
货物混装、短装或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
货物不符国际货协规定,铁路拒收等:
对上述情况,口岸外运分公司应本着以下原则处理:因铁路过失造成的,联系铁路处理;因发货人过失造成的,根据合同资料和有关规定认真细致地查验货物,确有可靠依据的可予以纠正,否则联系有关公司处理。
②联运进口货物变更到站和变更收货人的工作
国际铁路联运货物,根据发货人和收货人的需要,可以提出运输变更。运输变更申请应由发货人或收货人提出。
联运进口货物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时,首先应通过有关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发货人提出。在国外发货人不同意办理变更时,可向国境站外贸运输机构申请,在国境站办理变更。
联运进口货物变更的受理,应在货物到达国境站前。如由收货人申请变更到站和收货人,则只可在货车开至到达国进口国境站且货物尚未从该站发出时提出变更。
③联运进口货物的分拨与分运
对于小额订货(具有零星分散的特点)、合装货物和混装货物,通常以口岸外运分公司作为收货人。因此,在双方国境站办妥货物交接手续后,口岸外运分公司应及时向铁路提取货物,进行开箱分拨,并按照合同编制有关货运单证,向铁路重新办理托运手续。在分运货物时,必须做到货物包装牢固,单证与货物相符,并办清海关申报手续。
如发现货损货差,属于铁路责任的,必须由铁路出具商务记录。如属发货人责任,由各有关进出口公司向发货人提出赔偿。
5.运到逾期
(1)运到期限
铁路承运货物后,应在最短期限内将货物运送至最终到站。货物从发站至到站所允许的最大限度的运送时间,即为货物运到期限。
货物运到期限由发送期间、运送期间以及特殊作业时间三部分组成。
发送期间。不论慢运、快运,随旅客列车挂运的整车或大吨位集装箱、由货物列车挂运的整车或大吨位集装箱以及零担一律为一天(昼夜),由发送路和到达站平分。
运送期间。按每一参加运送的铁路分别计算; 慢运:整车或大吨位集装箱每200运价公里为一天(昼夜);零担每150运价公里为一天(昼夜)。
快运:整车或大吨位集装箱每320运价公里为一天(昼夜);零担每200运价公里为一天(昼夜)。
挂旅客列车运送的整车或大吨位集装箱:每420运价公里为一天(昼夜)。
特殊作业时间。在国境站每次换装或更换轮对,或用轮渡运送车辆,不论慢运、快运、整车或大吨位集装箱、零担以及随旅客列车挂运的整车或大吨位集装箱,一律延长二天(昼夜)。
运送超限货物时,运到期限按算出的整天数延长百分之百。
以上货物运到期限,应从承运货物的次日零时起开始计算,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如承运的货物在发送前需预先保管,运到期限则从货物指定装车的次日零时起开始计算。
在计算运到期限时,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①为履行海关规定和其他规章所需要的滞留时间;
②非因铁路过失而造成的暂时中断运输的时间;
③因变更运送契约而发生的滞留时间;
④因检查而发生的滞留时间(即检查货物同运单记载是否相符,或检查按特定条件运送的货物是否采取了预防措施,而在检查中确实发现不符时);
⑤因牲畜饮水、溜放或兽医检查而造成的站内滞留时间;
⑥由于发货人的过失而造成多出重量的卸车、货物或其容器、包装的修整以及倒装或整理货物的装载所需的滞留时间;
⑦由于发货人或收货的过失而发生的其他滞留时间。
(2)运到逾期
货物实际运到天数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天数,即为该批货物运到逾期。如果货物运期逾期,造成逾期的铁路则应按该路收取的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收货人支付逾期罚款。
逾期罚款的规定及计算方法如下:
逾期罚款 = 运费×罚款率
逾期百分率 = (实际运送天数-按规定计算运到期限天数)/按规定计算运到期限天数×100%
按《国际货协》规定,罚款率为:
逾期不超过总运到期限1/10时,为运费的6%;逾期超过总运到期限1/10,但不超过2/10时,为运费的12%;逾期超过总运到期限2/10,但不超过3/10时,为运费的18%;逾期超过总运到期限3/10,但不超过4/10,为运费的24%;逾期超过总运到期限4/10时,为运费的30%。
自铁路通知货物到达和可以将货物移交给收货人处理时起,一昼夜内如收货人未将货物领出,即失去领取运到逾期罚款的权利。 6.货运事故的处理与赔偿
(1)铁路对承运货物的责任范围
①铁路的责任
按国际货协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应负责完成货物的全程运送,直到在到站交付货物时为止。如向非国际货协参加路的国家办理货物转发送时,则直到按另一种国际协定的运单办完运送手续时为止。因此,发送路和每一继续运送的铁路,自接收附有运单的货物时起,即认为参加了这项运送契约,并由此承担义务。
参加运送国际联运货物的铁路,从承运货物时起至到站交付货物时为止,对货物运到逾期以及因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重量不足、毁损、腐坏或其他原因降低质量所发生的损失负责。如由于铁路过失而使发货人或海关在运单上已作记载的添附文件遗失,以及由于铁路过失未能执行运送契约变更申请书,则铁路应对其后果负责。
②不属于铁路的责任
如承运的货物发生全部或部分灭失、重量不足、毁损、腐坏或由于其他原因降低质量,则铁路不负责任。这些后果可具体表述为:
由于铁路不能预防和不能消除的情况而造成的后果;
由于货物在发站承运时质量不符合要求或由于货物的特殊自然性质,以致引起自燃、损坏、生锈、内部腐坏和类似的后果;
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过失或由于其要求而造成的后果;
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装车或卸车的原因而造成的后果;
由于发送路规章允许使用敞车类货车运送货物而造成的后果;
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或他们委派的货物押运人未采取保证货物完整的必要措施而造成的后果;
由于容器或包装的缺陷,在承运货物时无法从其外表发现预造成的后果;
由于发货人用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全的名称托运不准运送的物品而造成的后果;
由于发货人在托运应按特定条件承运的货物时,使用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全的名称,或未遵守《国际货协》的规定而造成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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