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报关单据问题
2015-06-02 08: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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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报关单证明联的补办手续问题
海关已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核销联因遗失、损毁等特殊情况需要补签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原证明联签发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有关证明材料,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予以补签。
在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存储期限(一般为一年)内,原签发海关可直接调用报关单结关库予以打印补发,并在补发的报关单左上角批注“补办”字样,同时加盖“验讫章”。
对超出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存储期限,且自进出口之日起未超过三年的进出口报关单,进出口单位应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一式三联)报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外汇局根据进出口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审核进出口单位提供的有关凭证和商业单据,通过“核查系统”及“出口收汇核销系统”核实该笔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未核销后,在“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外汇局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进口付汇核销监管业务章”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将“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一联同“情况说明”一并留存,“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二联退进出口单位。进出口单位需持外汇局签署意见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到报关单原签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海关查阅核实存档报关单后,情况正常的,由经办关员签字,并加盖“验讫章”,一联归档,一联退进出口单位办理收付汇及核销手续,不需再补办报关单证明联。根据《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规定》遗失了出口退税联,需要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出口未退税证明,凭相关证明到现场补办。
具体请参阅海关总署令第1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汇发[2003]1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账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遗失了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补办的问题
根据《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号)第8条的规定:“有关单位或企业丢失海关签发的出口退税报关单,要求海关补办时,应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该货物未办理产品出口退税的证明,并经海关查对核实货物确已出口,可补签出口退税报关单,海关应签注补办字样,并按规定收签证费。”
税单遗失补发的问题
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前不慎遗失税款缴款书的,可以向填发海关提出补发税款缴款书的书面申请。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重新予以补发。海关补发的税款缴款书内容与原税款缴款书完全一致。
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后遗失税款缴纳书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填发海关提出确认其已缴清税款的书面申请,海关经审查核实后,应当予以确认,但不再补发税款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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