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途中发生损毁,赔偿责任如何厘定
2015-09-21 08:5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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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即墨市场建设服务中心采取案例说法的法律援助方式,通过对一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毁损的案例,向所辖八处专业市场的几十万商户与消费者普及了相关法律知识。
2015年7月11日,物流公司甲为李某承运一批价值28万元的货物,双方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其中约定:“在本公司办理的托运业务执行保价保险运输(按实际价值投保)”。由于协议中没有明确保费费率,于是李某向甲公司支付了280元保费。之后甲公司将货物转包给了第三方乙物流,而乙物流在承运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货物毁损灭失。因客户急需货物,于是李某又重新将同样价值28万元的货物交由甲公司承运,并支付840元保费。
李某诉称,他基于对甲公司的信任将货物交由其承运并支付了“保价保险费”,但甲公司却未在收取“保价保险费”后为其货物购买保险,并未经自己同意就将货物擅自交给乙公司承运,从而造成货物灭失。因此,甲公司应对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甲公司则辩称,李某缴纳的“保价保险费”就是保价费,不存在购买保险的问题。而甲公司曾口头告知李某要支付千分之三的保费,但李某在第一次托运中并没有交足,故甲公司只承担相应比例的部分赔偿责任。
法律援助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甲公司应按承运货物实际价值赔偿李某的货损28万元。
保价运输条款作为货物运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对货损的预先约定,只要是双方意思的真实反映,就应当认定其合法有效并给予充分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在本公司办理的托运业务执行保价保险运输(按实际价值投保)。”该条款属于承运人限责条款,其中明确按货物实际价值投保,未明确保价费的缴纳比例。关于货物的实际价值,因双方均确认李某两次交由甲公司运输的货物及货物价值相同,第二次运输的保价费840元是李先生按货物价值千分之三的比例缴纳,故应认定李先生的货物价值为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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