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铁路局与哈萨克斯坦铁路总公司专家组商务会谈纪要
2013-03-29 13: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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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铁路局与哈萨克斯坦铁路总公司专家组商务会谈纪要
为解决中哈铁路货物联运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安全及理赔问题,由乌鲁木齐铁路局对外合作处科长赵猛和哈铁运输管理分公司管理索赔部主任玛乌塞姆别科娃分别率专家组,于2013年2月26-27日在阿拉山口-多斯特克举行了会谈。
会谈在友好务实的气氛下进行,双方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1、在交接或换装集装箱时,双方应严格执行《国际货协办事细则》第50.11条及《中哈议定书》第23.6条的规定。
2、双方指出,按照《国际货协》第7条填写运单,交付路编制的交接单,应与运单记载的内容一致。
3、根据《国际威胁》附件第12.5号,发货人在运单第11、12、14栏填写集装箱内装载的货物品名及总件数。如运单篇幅不足时,根据《国际货协》第7条12项,应添附补充清单。
4、为了确保从中国发运到哈萨克斯坦及过境哈萨克斯坦到第三国玻璃的运输安全,哈方建议中方通报发货人改善玻璃的包装。
5、运送机动车辆、机械时,严格执行《国际货协》附件第7号机动车辆、机械运送规则,应具有按《国际货协》附件第7.1号格式的清单2份。缺失该清单的货物,接收路可以拒绝接收此货物。
6、为了避免阿拉山口边检部门对空集装箱的查验,中方建议对空集装箱施坚固的封印。
本会议纪要用中、俄文两种写成,2013年2月27日在阿拉山口签字,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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