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局:关于铁路国际联运出口货物受理的公告
2013-07-04 19: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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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际货协规定及国外铁路要求,有的国际联运出口货物必须由总公司同国外特别商定,经商定同意后,才能由铁路局受理,现将具体限制条件和有关要求公布如下。
一、需经特别商定受理的货物
1.到所有口岸的危险货物、超限货物、机车、车辆及国际联运相关规章另有规定的;
2.到站“二连境”,收货人为“蒙古”以外的;
3.到站“二连境”,品类为“水泥”的;
4.到站“霍尔果斯境”,品类为“集装箱”以外的;
5.到站“满洲里境”、“绥芬河境”,收货人为“俄罗斯”以外的;
6.到站“阿拉山口境”,收货人为“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这六个国家以外的。
二、对以上货物需要补充报送的材料
1.到所有口岸的危险货物,必须提供货物的化学名称、联合国编码、包装情况、单价重量、车种、车数、吨数、国外到站、国外代理人及收货人;
2.到站“阿拉山口境”,收货人为“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这六个国家以外的,必须提供货物品名、车种、车数、吨数、国外到站、国外每个国家的运输代理人和最终收货人;
3.除阿拉山口口岸以外需要经过三个及以上国家(含中国)运输的,必须提供货物品名、车种、车数、吨数、国外到站、国外每个国家的运输代理人和最终收货人;
4.到站“二连境”的水泥,必须提供包装情况(是否袋装);
5.超限货物及机车车辆等按现行规定办理。
以上所需资料中,国外代理人和收货人均要俄文,客户提报运输需求后,请及时传真到上海局客服中心,以便总公司能及时同国外商定、及时受理,传真电话:021-51236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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