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主要变法内容
2014-02-20 11:4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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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详见附件。
文件废止了2013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主要变化内容如下:
1、 明确了国际运输国内段的界定,即“起点或终点在境外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国际运输服务;起点或终点在港澳台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港澳台运输服务”;
2、 增加了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管理规定;
3、 明确了向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按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出租方,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可不提供所申报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
根据相关人士解读,按第1点,我们的运单终点是在境外的,应该要属于国际运输服务。可是现在主要是涉及到国内段铁路税局不给零税率,导致我们现在国内段运费都不敢开发票,因为只要一开票就交税。国际联运的国内段,铁总不给开专票,大票又不能抵,所以导致了很多问题。
另外多家国际铁路联运企业指出税务局看你的业务是否属于国际业务,应该是有两个基本依据:一个是运单,一个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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