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路国际联运开具增值税票相关问题的探讨
2014-02-23 17:20:38
Landbridge平台
大陆桥物流联盟公共信息平台 李长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12月12日下发了财税〔2013〕106号《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但是“106号文”发布至今,并没有相关实施细则出台,导致全国各口岸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及相关行业乱象丛生,尤其给铁路国际联运相关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产生了很多的问题。
近日,大陆桥物流联盟公共信息平台深入多家铁路国际联运企业,就开具增值税票相关问题进行了调研,汇集铁路国际联运行业企业的相关意见。现就铁路国际联运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遇到的问题,真实地反映如下:
一、税票问题导致众多主营铁路国际联运企业经营困难
1、在铁路国际联运的运输过程中,铁路运输部分实际上包括国内铁路运输(从发站到阿拉山口等各铁路口岸)和国外段铁路运输(从各口岸到国外各目的到站)。对于中国铁路运输来说,完成的仅仅是国内段运输,虽然国际铁路联运在运单上与国内运输要求有所不同,但对铁路来说,提供的运输服务基本相同,多家企业反映应按同一个运价向客户收取运费。客户在发站支付人民币运费给铁路,这个运费肯定也是含有国家的税收在里面,所以这部分国内段运输对国家税收是作了贡献的,大家建议应与国内运输一样,按照铁路营改增的规定,铁路总公司应开具增值税票给客户。否则,同样的价格、同样的服务、同样的运输区段,给国内运输开具增值税票却不给国际联运开具,这个问题相关部门应给予解释。
2、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对国际运输给予免税政策,明确指出:国际运输是指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对中国铁路总公司来说,旅客国际联运是属于这个概念上的国际运输,是将旅客从国内发站运到国外某个到站,收取的也是全程的运费。但是铁路货物国际联运,铁总完成的只是国内段的运输,并没有完成出境的国外段运输部分。
3、现在铁路总公司只给客户开具相应的货票作为所谓的发票。从本质上说,铁路实行营改增后,货票是不能作为发票使用的,目前只是暂时延用,通过了解各地大多数的税务部门获悉是不认可货票的发票性质,他们认为最多只能相当于收据而已。这给客户入帐带来很大的风险。
其实,无论是出口货物还是过境货物,有企业建议中国铁路总公司应该按照国家税务局的相关政策给货运代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目前现在的铁路红票。铁路红票,目前只是一个收据,税务局是不认可的;如果货代公司给发货人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要增加税点,这样也就额外增加了客户的成本。经过相关调研,众多货运代理企业搞不懂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什么不给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是以开收据这样的形式来处理,这就有了疑问:难道开收据就不用给国家税务局缴纳相关税收吗?
4、经咨询多地税务部门,认为铁路国际联运应该根据境内外分两段分别开具发票,国内段相当于海运的短驳运输,应开具增值税票给客户。而现在根据各家经营铁路国际联运企业反映,铁总相关部门至今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对这个问题搁置处理,或者说冷处理客户的意见,这种做法给铁路国际联运行业带来很大的伤害,对发展大陆桥过境运输也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笔者认为这将不能有效促进新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建设。
二、不利中国进出口贸易及铁路运输业地长期健康发展
1、对于国际铁路联运而言,虽然运费最终有国外买家付费,但是它不同于国际海运,因为海运离岸基本与国内货运代理企业间不再有费用关系。国际铁路联运是分段计费,国内段运输本应根据境内相关办法来结算,应该参考国内运输报税。大家指出,如果铁路国际联运是按照0税率政策,那铁路总公司也应该出具0税率发票,同样国税局也应该为我们这些代理企业提供0税率发票,而目前都不提供,这就直接造成如果我们坚持公司业务往来,但是却不能提供正规票据。导致公司财务帐无法正常进行。为了避免税务法律方面的风险,企业必然优先选择境外收款、付款,而这样直接会造成国家资金严重外流,不利国家金融中心的战略和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在目前国内外经济困难、出口增幅放缓的情况下,国际物流企业的税改政策等于是雪上加霜:FOB和CIF税收负担不平等、资金外流、物流企业成本倍增等物流的相关问题将很快会反映到贸易上。
2、国际竞争力丧失,不利贸易经济和强国的建设
由于现在的税务不明,货代企业只能给客户加税,但是这样的结果是导致国内的代理跟国外的代理竞争关系处于明显的劣势(如果他们不要发票,那就不存在给中国税务局缴税的问题),使得原来可以CIF的货变成了FOB,国外货主更愿意委托他们当地的代理来运货,这对我们中国的货代是非常不公平且不利的。另外获悉,俄罗斯铁路是直接给减免增值税的,如果中国不减免,如果我们不把税收工作做细、搞清楚,将直接导致相关成本会大幅上升,运输价格与国外的公司没有任何优势而言。
由于内外存在税差,直接导致中国对外贸易报价提高,将会进一步抑制中国国际贸易总体发展。贸易量的进一步下滑,导致中国铁路国际联运企业运行更恶化,最终致使中国外贸行业和物流业国际话语权降低,同时也将有更多的企业倒闭和更多的从业人员失业。
3、税金外流,不利国家总体财政收入
由于内外税额不一,内资企业将寻求境外注册公司,外资企业国内经营,国外报税将导致中国资金外流,国家税收严重流失境外。同时,企业营业能力下降,规模减少,企业纳税总额也相应降低。这些都不利国家总体财政收入。
4、也有货代公司指出,铁路总公司仿照船公司做法纯属盲目照抄,船公司不给货代增值税专票,但也不收税;目前铁路总公司是收税,但不给货代公司增值税票。
三、建议:尽快出台细则,解决目前乱象问题
以上反馈意见和建议,仅代表从事铁路国际联运货代企业和纳税人的心声,其宗旨是有利中国货代企业、有利国家税务、有利中国铁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我们反映的问题可能不够全面,也可能有失偏颇,我们非常希望相关主管部门能够走进企业全方位、多角度了解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真实困难。各种不利因素轮番叠加,让大陆桥铁路国际联运企业处于略显暗淡的境地。其实,我们缺乏“一致对外”的外部竞争意识,无异于“窝里斗”,而“窝里斗”的结果得益的是外部,如此下去,我们真不知道还会不会再出来什么样的“新政策”,大陆桥的未来走势无疑是令人担忧的。
截至笔者发稿,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文》专门对有关铁路运输适用零适率做了相关说明,其中第三条指出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起点或终点在境外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国际运输服务。大家也在积极地咨询各自的税务部门新政怎么执行,我们相信国家税务部门、铁路总公司以及其他主管部门会处理好目前大家遇到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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