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铁路局关于货物运价下浮 有关事项的通知1
2014-06-20 13: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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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市场竞争,全面提升铁路运输市场份额,按照《铁路货物运价下浮管理办法(试行)》(铁总运〔2014〕70号)和《乌鲁木齐铁路局货物运价下浮管理细则》(乌铁货〔2014〕227号)等相关规定,根据货运中心申请,4月18日经路局货物运价下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将货物运价下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下浮项目
1.由玛纳斯湖站装运到准东北站的盐(14),其全程整车运输费用下浮46%。月运量2.2万吨。
批准号:乌局货优14005号。
2.由博乐站装运到准东北站的石灰石,其全程整车运输费用下浮49%。月运量3万吨。
批准号:乌局货优14006号。
3.由北屯市站装运到布列开站的石英石,其全程整车运输费用下浮30%。
批准号:乌局货优14007号。
4.由鄯善站装运到伊宁站的石英石,其全程整车运输费用下浮20%。月运量2万吨。
批准号:乌局货优14008号。
5.由鄯善站装运到石河子站的石英石,其全程整车运输费用下浮20%。月运量2万吨。
批准号:乌局货优14009号。
6.由吐鲁番站装运到石河子站的盐(14),其全程整车运输费用下浮20%。
批准号:乌局货优14010号。
二、有关要求
1.以上项目,发站装卸费、接取送达费等发送杂费同比下浮。
2.对运量有要求的项目,应与托运人签订运量保证及运价优惠协议。协议于5月1日前报路局货运处和收入稽查处。
3.各货运中心要加强运价下浮管理,建立运价下浮台账,跟踪上报运价下浮项目执行情况,并进行分析。
4.路局在电子商务网站、各货运中心、车站要在营业场所将执行的下浮项目进行公告。公告应包括下浮项目的发到站范围、品类品名、下浮幅度、执行期限、各货运中心业务联系电话、12306监督投诉方式等。
5.实行运价下浮的货物运输,不得收取任何价外费用。违反规定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
6.本通知有效期自2014年4月25日到2014年12月31日。
以上项目监督投诉电话:12306
乌鲁木齐铁路局
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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