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铁路局关于货物运价下浮 有关事项的通知(3)
2014-06-20 13: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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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市场竞争,全面提升铁路运输市场份额,按照《铁路货物运价下浮管理办法(试行)》(铁总运〔2014〕70号)和《乌鲁木齐铁路局货物运价下浮管理细则》(乌铁货〔2014〕227号)等相关规定,根据库尔勒货运中心申请,经路局货物运价下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将货物运价下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下浮项目
1.由胡斯台站装运到乌北站的钢材(0530),其全程整车运输费用下浮25%。
批准号:乌局货优14017号,关键字1414017。
2.由和静站装运到乌北站的钢材(0530),其全程整车运输费用下浮50%。
批准号:乌局货优14018号,关键字1414018。
上述下浮项目有效期:2014年5月27日到2014年12月31日
二、有关要求
1.以上两项下浮项目运量不得小于1.8万吨/月,发站装卸费、接取送达费等发送杂费同比下浮。
2.库尔勒货运中心与托运人签订运量保证及运价优惠协议,并报路局货运处和收入稽查处。
3.库尔勒货运中心要加强运价下浮管理,建立运价下浮台账,跟踪上报运价下浮项目执行情况,并进行分析。
4.路局在电子商务网站、货运中心、车站要在营业场所将执行的下浮项目进行公告。公告应包括下浮项目的发到站范围、品类品名、下浮幅度、执行期限、各货运中心业务联系电话、12306监督投诉方式等。
5.实行运价下浮的货物运输,不得收取任何价外费用。违反规定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
以上项目监督投诉电话:12306
乌鲁木齐铁路局
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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