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路运费上涨的通知
2015-02-01 10: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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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各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
为适应运输市场发展,进一步推动铁路货运价格市场化,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加快推进铁路建设,决定适当调整铁路货运价格,并建立上下浮动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铁路货物统一运价率平均每吨公里提高1分钱,即由现行14.51分钱提高到15.51分钱,并作为基准价,允许上浮不超过10%,下浮仍不限。在上述浮动范围内,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具体运价水平。调整后的各类货物铁路运输基准运价率见附件1。
二、磷矿石整车运输调整为执行2号运价,农用化肥调整为执行4号运价。其他货物品类适用运价号,铁路货物运输计费里程、重量确定办法等计费相关事项,仍按原铁道部《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运[2005]4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大秦、京秦、京原、丰沙大铁路本线运输煤炭(指发、到站均在本线的煤炭)运价率每吨公里同步提高1分钱,即由现行9.01分钱提高到10.01分钱。取消马玉等3条铁路本线及跨线货物运输、长荆等10条铁路跨线货物运输特殊运价,改为执行调整后的国家铁路货物统一运价。取消特殊运价的铁路详见附件2。
四、实行特殊运价的国铁线路及国铁控股合资铁路以国家规定的运价为基准价,允许上浮不超过10%,下浮仍不限。在上述浮动范围内,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具体运价水平。
五、取消铁路运输企业收取的“大宗货物综合物流服务费”。铁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及时在各营业场所公示调整后的各类货物铁路运输基准运价率。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运输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上述措施自2015年2月1日起实行,其中运价上浮政策自2015年8月1日起实行。
附件:1、各类货物铁路运输基准运价率表
2、取消特殊运价的铁路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1月29日
附件1:各类货物铁路运输基准运价率表
运费计算办法:
整车货物每吨运价=基价1+基价2×运价公里
零担货物每10千克运价=基价1+基价2×运价公里
集装箱货物每箱运价=基价1+基价2×运价公里
附件2:取消特殊运价的铁路
序号 | 线路名称 | 起讫点 |
一、取消本线及跨线货物运输特殊运价的铁路 | ||
1 | 马玉铁路 | 马路圩站—玉林站 |
2 | 邯济铁路 | 邯郸南站—晏城北站 |
3 | 黎钦铁路 | 沙江站—马皇站 |
二、取消跨线货物运输特殊运价的铁路 | ||
1 | 长荆铁路 | 长江埠站—荆门站 |
2 | 内六铁路豆梅段 | 豆坝站—梅花山站 |
3 | 合九铁路 | 合肥东站—孔垄站 |
4 | 新长铁路 | 新沂站—长兴南站 |
5 | 达成铁路 | 三汇镇站—龙潭寺站 |
6 | 南防铁路 | 南宁南站—防城港站 |
7 | 钦北铁路 | 钦州站—北海站 |
8 | 钦港铁路 | 钦州东站—钦州港站 |
9 | 淄东铁路 | 淄博站—东营站 |
10 | 上铅铁路 | 上饶站—铅山西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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