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5-06-25 13:42:30
Landbridge平台
2015年第6号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发布跨境
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规范上海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定了《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跨境电商企业检验检疫备案表
2. 质量诚信经营承诺书
3.电商物流集中监管场所检验检疫监管要求
上海检验检疫局
2015年6月11日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跨境电子商务,是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商企业”)将境外/境内商品通过互联网向国内/国外消费者零售并通过跨境物流运递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跨境电子商务实施企业备案、商品备案、检疫查验、商品核查、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文件要求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第二章 企业和商品备案
第五条 在上海口岸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电商企业、电商平台和电商物流集中监管场所的运营企业(以下简称“监管场所运营企业”)应当向上海检验检疫局备案。备案时应填写跨境电商企业备案表(附件1),并提供营业执照、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诚信经营承诺书(附件2)。
电商企业、电商平台为境外企业的,应委托境内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授权书。
第六条 电商企业和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商平台”)应依法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安全审核、消费者权益保护、商品质量溯源和流向溯源、缺陷产品召回和报告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合检验检疫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管理。
第七条 对于网购保税进口模式,电商物流集中监管场所应符合检验检疫关于口岸仓储物流企业和检验检疫查验场站的安全卫生监管要求(附件3),建立并有效运行物流仓储安全管理和商品流向溯源管理等制度,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查验监管工作。
第八条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上架销售前,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电商平台应向检验检疫办理相关商品的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提供的信息包括:商品名称、品牌、HS编码、规格型号、原产国别、供应商名称等基本信息。
第九条 属于跨境电子商务负面清单内的产品,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备案。
第十条 电商企业应在相关电子商务网页明示所售商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和对消费者的必要告知事项。
第三章 申报和查验
第十一条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实施全申报管理。商品进出境时,应依法办理申报、报检手续。
第十二条 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进境后,监管场所运营企业应在其电子仓储管理系统中建立商品底账,并自行或委托代理企业办理跨境商品订单申报手续。
第十三条 对于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电商企业应提交商品交易电子数据(订单),支付平台应提交支付信息数据(支付单);商品出区前,监管场所运营企业应提交电子申报数据(申报单)。以上相关电子数据应通过上海电子口岸平台向检验检疫提交。
第十四条 进出境货物属于卫生检疫或动植物检疫范围的,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疫。应当实施检疫处理的,依法监督实施检疫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网购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基于风险分析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机制,通过采信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对于一般工业制成品实施事后监管。
第十六条 对于网购保税进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实施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质量安全监管,依据相应产品国家标准的安全卫生项目进行监测。
第十七条 对于网购保税进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在其出区前实施商品抽批货证核查。符合规定的,向监管场所发运营企业送放行指令,监管场所运营企业凭检验检疫指令放行。核查内容包括电商零售商品的实物与登记申报信息是否一致、电商零售商品包装、生产批号、日期等信息是否完整等。
第四章 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建立风险监测机制,对跨境电子商务实施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电商监测和市场监测。
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对商品的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存在的风险进行监测的活动。
电商监测是指对电商企业、电商平台的相关网页开展跟踪浏览和检视,审查其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和质量诚信经营承诺。
市场监测是指对政府部门警示通报、媒体报道、国内外市场反应和消费者投诉举报信息等开展舆情监测。
第十九条 对于监测发现商品达不到质量安全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采取约谈、风险通报、通知整改、召回、退运或销毁等措施。
第二十条 电商企业或者电商平台违反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是指进口跨境电子商务商品整批入境集中存放于特殊监管区域内,然后通过互联网向国内消费者零售并以个人物品申报出区运递至消费者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产品备案、申报、查验、和风险监测工作的电子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通过国际快递或邮寄方式进境、收货人为个人消费者的商品,其申报、报检和检验检疫按国家关于进境快件和邮寄物相关检验检疫监管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跨境电商企业检验检疫备案表
附件2
质量诚信经营承诺书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企业郑重承诺,在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接受和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
承诺企业:
签 署 人:
签署时间:
附件3
电商物流集中监管场所检验检疫监管要求
一、配备符合检验检疫监管需要的具有称重、X光机、自动分拣以及能够实现X光机图像与进口申报数据进行比对等功能的检查设备。
二、具备内部管理系统,至少实现库存管理、产品追溯、进出库核销等功能。系统应与检验检疫系统联网,能按照检验检疫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
三、仓储布局合理,并按货物的不同状态分区域存放,或通过信息化系统标识、桩脚卡等形式注明货物详细信息及状态,包括库存区、打包区、检验检疫出货查验区、已查验待放行区、不合格品区、退货或召回区等。
四、存储面积应当与储存种类、数量相适应;提供符合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适宜的储存条件,确保储存过程中产品品质不会下降。易受污染的货物应分开存放。
五、采用批次化管理方法对产品保质期进行控制,可采用系统保质期提示和先入先出的方法保证销售的产品在保质期内。
六、配备足量的视频监管设备,保证监管无死角,视频资料应保存6个月以上。
七、储存场所地面应保持整洁、防滑、坚固、清洁;墙壁、天花板应无毒、防水、防霉、不易脱落,照明设施应配备防爆保护装置;储存场所应保持通风、防潮,并配备有效的防虫、防鼠设施,如粘鼠板、鼠笼、驱鼠器、诱蝇灯等;
八、所经营业务范围涉及国家质检总局或上海检验检疫局有注册或备案要求的,须通过相关注册或备案审核,取得相应资质。
九、设立专门的检验检疫查验辅助岗和产品安全质量联络人岗,对相关人员做相应的培训。
十、经营食品化妆品的电商物流集中监管场所,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独立、相对封闭的库区,远离饲养场、兽医站、屠宰厂和水源等,并有围墙与其它建筑物分开,以厂区或库区为中心半径1公里范围内没有动物饲养场、工业污染源。
(二)建立包括卫生管理制度、动植物防疫制度、进出库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并确保其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三)接触食品化妆品从业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并留存相关合格证明;
(四)存储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或其他易腐、易燃物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有毒有害污染源保持一定的距离;
(五)存储场所内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和食用农产品应当相对隔离存放,防止串味及交叉污染风险;鲜冻肉类产品、水产品注应当有专区(库)存放;
(六)存储场所应当根据储存产品的实际需要配备温度、湿度监测及调节装置;并如实填写温湿度记录、卫生清洁记录、防疫清扫记录等。
存放冷藏冷冻食品的,应具备符合要求的冷藏或冷冻设施,并自动记录温度,冷冻库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下,昼夜温差不超过1℃,冷藏库房温度应当达到4℃以下;
(七)存储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覆盖主要通道、工作区域及进出库区域,鲜冻肉类产品、水产品仓储企业视频监控应当覆盖全部储存区域。
(八)对检验检疫机构发现的不合格品、自查发现腐败变质、过保质期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产品应单独存放在不合格品区,隔离存放、明显标示,并由专人管理,有效防止交叉污染;
(九)食品化妆品存储企业的档案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详细记录物流仓储信息,包括货物详细信息、理货信息、进出库信息等;
2.接触食品化妆品从业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并留存相关合格证明;
3.应当如实填写存放、展示场所温湿度记录、卫生清洁记录、防疫清扫记录等;
4.不合格品应当及时处置、记录;
5.应当保存视频监控记录。
以上记录除视频监控记录外都应当至少保存2年,视频监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
十一、符合检验检疫的其他相关规定。
十二、本文所指的食品化妆品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和食用农产品。
本文所指“水产品注”,不包括干制、腌制、罐装、预包装等无需冷藏保存的水产品以及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水产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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