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哈萨克斯坦领事认证材料新规定的通知
2015-11-24 16: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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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哈萨克斯坦总领事馆照会,自即日起,该馆实行新的规定:凡是提交哈萨克斯坦领馆的认证材料需译成哈文或俄文,不再接受英文材料的认证。
此外,认证材料的最后一页应为申请者护照首页复印件和中国公民身份证复制印件。
另接哈萨克斯坦驻沪总领馆通知,自即日起其只接收由外办代送的认证材料,对于个人递交的认证材料不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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