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月底要大改!申报品名由20项增加到50项!
2016-03-21 09: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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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据内部可靠消息,海关总署将于近期对《进出口报关单》的内容和格式进行重大调整和修改!实施时间为本月下旬,会有一段时间的过渡期。以下为详细的调整和修改内容以及货小贱第一时间进行的独家全面解读。
关键内容摘要:
(1)在报关单预录入界面增加申报单位、收发货人(原经营单位)、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原货主单位)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录入框。
(2)申报商品项数由最多20项增加到50项!
(3)批准文号、生产厂家等无用的栏目去掉!
(4)新增“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贸易国别(地区)”等必填项。
(5)把经营单位改成收发货人,收货单位改成消费使用单位,发货单位改成生产销售单位等大量新的表述方式、格式。
详情请看下面的完整版本和货小贱独家解读!
1. 报关单结构调整的内容
1.1. 报关单/清单删除指标
将报关单录入界面中“结汇证号”(进口)“批准文号”(出口)“结汇方式”(出口)“用途”(进口表体)“生产厂家”(出口表体)字段隐蔽,不再需要企业申报。
解读:
▶在出口报关单中,“批准文号”就是以前的核销单号,自从2012年 8月1日 取消纸质核销单后,这一栏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在出口报关单中,“结汇方式”虽然一直都在填报(最常见的是电汇:T/T),好像也可以跟实际不一样,报了也没啥意义。进口报关单的“结汇证号”也差不多。
▶在出口报关单中,“生产厂家”一栏基本没人填过,本来就多余。进口报关单的“用途”也差不多。
1.2. 报关单/清单增加申报指标
1.2.1. 其他事项确认(组合指标)
报关单录入界面中删除了右下角报关员信息录入对话框,在右下角增加一个按钮,弹出显示“其他事项确认”选择对话框;含“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三个数据项,申报时必填。“特殊关系确认”和“价格影响确认”存在逻辑检控关系,如果“特殊关系确认”填“是”,则“价格影响确认”选项才可填;如果“特殊关系确认”填“否”,则“价格影响确认”选项不可填。具体填制内容可参考最新报关单填制规范。
解读:
▶海关一直在加强价格的审核(尤其是进口),经常做进口清关的应该深有感触,海关认为低报从而要求提高申报价格的情况极为常见,即使实际成交价格就是那么多,往往也会要求你改单、提价、补税!新版报关单增加“特殊关系确认”和“价格影响确认”等必填项,目的之一肯定是为了规范和加强这方面的管理。
▶至于“特许权使用费”,涉及到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权,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也是海关和相关部门一直在加强管理和的重要方面。
1.2.2. 原产国/最终目的国(地区)
报关单录入界面表体增加“原产国/最终目的国(地区)”数据项,进出口均需填报。
(1)出口报关单“原产国(地区)”默认为中国,可修改;“最终目的国(地区)”由企业填报。
(2)进口报关单“最终目的国(地区)”默认为中国,可修改;“原产国(地区)”由企业填报。
解读:
▶ “最终目的国(地区)”原来旧版的报关单本来就有,真正增加的其实就是“原产国(地区)”?
1.2.3. 贸易国别(地区)
进/出口报关单增加“贸易国别(地区)”申报必填项。该指标指与国内企业签订贸易合同的外方客户所属国别(地区),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指拥有货物所有权的外方所属国别(地区)。与报关单原“贸易国别(起/运抵地)”字段含义不同,原“贸易国别(起/运抵地)”实际为“启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指标。
解读:
▶ “与国内企业签订贸易合同的外方客户所属国别(地区)”已经说得很清楚,实际上就是贸易合同上的Buyer。在实际中,贸易合同上的Buyer所属国别(地区)与货物的“运抵国(地区)”经常会不一致。比如和香港的贸易商签了外销合同,但是香港的贸易商要求把货物发到美国,此时“贸易国别(地区)”就是香港,而“运抵国(地区)”则是美国。因此,新版报关单增加这个必填项也是顺应这个商业实践发展的需要吧。
1.2.4 申报单位、经营单位、货主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在报关单预录入界面增加申报单位、收发货人(原经营单位)、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原货主单位)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录入框。
(1)如企业在录入10位海关注册码后,系统自动获取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企业中文名称。
(2)如企业在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系统根据海关注册码查询对应企业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企业中文名称后反填,如果对应社会信用代码为空则不填写,如果该企业存在多个10位海关注册码,则系统按照通关有效期为最新的海关注册码进行默认反填。
解读:
▶这几年国家进行大刀阔斧的简政放权改革,其中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尤其引人注目,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运而生,新版报关单增加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也是顺理成章。
▶在表头原“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下面增加“申报单位”一栏,这里的申报单位是否指报关行?
▶原“经营单位”改为“收发货人”、原“发货单位”改成“生产销售单位”(出口),原“收货单位”改成“消费使用单位”(进口),通常是“收发货人”与“生产销售单位”(出口)或“消费使用单位”(进口)一致,也可能不同。就像旧版报关单的“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收货单位”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道理应该差不多,只不过是表述不同而已。
1.3. 报关单/清单功能调整
1.3.1. 申报指标名称修改
涉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清单的预录入界面、展示界面以及打印模板。
(1)将原“保税仓库或者出口监管仓库编码”指标名称改为“保税/监管场所”。
解读:
▶表述简化而且扩大了外延,“保税/监管场所”不仅仅指保税仓库或者出口监管仓库,还包括不属于仓库的其他海关监管场所。
(2)将原“报关员代码”指标名称改为“报关人员代码”。
解读:
▶这个好理解,为了响应国务院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关于进一步减少资质资格类许可和认定的有关要求,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4号(关于改革报关员资格管理制度的公告),2014年起,海关不再组织报关员资格考试。因此,报关员改成报关人员更加符合实际。
(3)将原“申报口岸”指标名称改为“申报地海关”。
解读:
▶ “申报口岸”其实应该是旧版报关单上的“出口口岸”或“进口口岸”。感觉“申报地海关”这个表述比“申报口岸”更具体和清楚,不过,如果是转关,“申报地海关”怎么填?
(4)将原“报关员”改成“报关人员”。
解读:
▶道理同(2)。
(5)将原“贸易国别”修改为“贸易国(地区)”。
解读:
▶改得好!“贸易国(地区)”比“贸易国别”更加清楚、更符合实际,因为单独关税区不一定等于国家,比如港、澳、台是单独关税区但不是国家啊,你说“贸易国别”人家都不敢填了啊。“贸易国(地区)”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6)将原“贸易方式”改成“监管方式”。
解读:
▶很显然,将原“贸易方式”改成“监管方式”,更强调“监管”!
▶虽然名称改了,但是填报还是跟以前一样,比如一般贸易、进料对口、修理物品等。
(7)将原“经营单位”改成“收发货人”。
解读:
▶进口,填收货人名称,这个可能与“消费使用单位”一样,也可能不一样;
▶出口,填发货人名称,这个可能与“生产销售单位”一样,也可能不一样。
▶为什么不再使用“经营单位”这个表述?
▶其实,对于一个没接触过报关的人来说,“经营单位”这个表述也很让人迷惑,根本搞不清楚。新版改成“收发货人”,就比较清楚,不容易迷惑了。
(8)将原进口货物报关单中的“收货单位”改成“消费使用单位”。
解读:
▶表述更加具体、明确,跟“收发货人”区别开来,尽管“消费使用单位”可能经常同时也是收货人。
(9)将原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发货单位”改成“生产销售单位”。
解读:
▶表述更加具体、明确,跟“收发货人”区别开来,尽管“生产销售单位”可能经常同时也是发货人。
(10)将原进出境备案清单中的“区内经营单位”改成“收发货人”。
解读:
▶跟(7)同理,“区内经营单位”也是容易让人迷惑,改成“收发货人”就比较一目了然。
(11)将原进境备案清单中的“区内收货单位”改成“消费使用单位”。
解读:
▶跟(8)同理。
(12)将原出境备案清单中的“区内发货单位”改成“生产销售单位”。
解读:
▶跟(9)同理。
1.3.2. 扩展报关单表体记录项
报关单表体项最多调整为50项,企业在报关单的预录入界面录入超过20项商品时,弹出提示“报关单表体超过20项商品,如涉及到联网核销证件,将可能被退单!”
解读:
▶这个很给力啊!以前一票报关最多报20项的规定比较烦人,申报商品项数稍微多一点、杂一点就要分票报关,浪费人力财力。
▶至于“……如涉及到联网核销证件,将可能被退单!”不懂是啥意思。难道是如果有联网核销证件(如通关单、许可证之类),就不能超过20项么?
1.3.3. 报关单打印调整
(1)在报关单打印模板中,“兹申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的表述调整为“兹申明对以上内容承担如实申报、依法纳税之法律责任”;“海关审单批注及签章”调整为“海关批注及签章”。
解读:
▶跟1.2.1 增加“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等必填项同理,增加“依法纳税之法律责任”也是为了加强纳税管理和监控嘛!
▶去掉“审单”二字,无关痛痒,表述更加简洁了。
(2)在报关单和清单打印模板中,“运输方式”“成交方式”“包装种类”“征免”,增加打印代码。
(3)报关单打印模板中,表体的单价和总价的数字保持右对齐。
(4)详见附件打印模板。
解读:
▶(2)(3)都无关紧要。
温馨提示:
此版本和解读仅供参考,最终请以海关正式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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