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0号(关于进出境铁路列车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11-12 11: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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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物品的铁路列车进出境,加强海关对进出境铁路列车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以下简称《运输工具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修改,以下简称《舱单办法》),现就进出境铁路列车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申报传输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等相关铁路物流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运输工具办法》、《舱单办法》,在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二、相关铁路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运输工具办法》、《舱单办法》以及本公告关于申报传输时限、数据项、填制规范的规定,向海关申报传输进出境铁路列车动态信息和申报单证、舱单及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三、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以运单为单元,一次性申报传输原始舱单/预配舱单的主要电子数据和其他电子数据。
四、进出境铁路列车未载有货物、物品的,海关不要求申报传输舱单及舱单相关电子数据,只需要一次性申报传输进出境铁路列车动态信息和申报单证。
五、出境铁路列车载有货物、物品的,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一次性申报传输《铁路列车出境申报单》电子数据、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六、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或货运代理企业可根据需要,向海关申请运单的归并和分票。
申请归并的运单应当为同一收发货人、同一合同、同一品名、同一车次、同一进出境日期。
七、启用铁路舱单后,报关单、转关单有关栏目的填制规范要求变更如下:
(一)“运输工具名称”免于填报。
(二)“航次号”填报货物预计进出境日期。
(三)“提运单号”填报运单号。
(四)铁路口岸准入(出)监管模式的报关单,“进出口口岸”填报内陆海关关区代码。
其他栏目填制规范要求不变。
八、铁路口岸准入(出)监管模式有关事项,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公告。
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来源:哈尔滨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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