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8号(关于中国水果出口哈萨克斯坦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2020-04-23 15: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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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欧亚经济联盟有关检疫规定,经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农业部磋商确认,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中国水果出口哈萨克斯坦。现将中国水果出口哈萨克斯坦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国水果出口哈萨克斯坦植物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20年4月22日
附件
中国水果出口哈萨克斯坦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国法律、法规及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二)哈萨克斯坦法律、法规及规定。
1.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关于批准欧亚经济联盟海关关境和海关边境应检产品和应检项目的统一植物检疫要求的第157号决议》。
2.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关于批准欧亚经济联盟检疫对象统一清单的第158号决议》。
二、涉及的出口产品
产自中国且符合本检疫要求的新鲜水果(以下简称“水果”),包括苹果、梨、桃、李、杏、油桃、柑橘类水果、葡萄、柿子、芒果、火龙果、猕猴桃、草莓、菠萝、番木瓜、甜瓜、百香果、龙眼、椰子、香蕉、荔枝等。
三、哈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桔小实蝇Bactrocera dorsalis;
2. 瓜实蝇Bactrocera cucurbitae;
3.桔实硬蓟马Scirtothrips citri;
4.罂粟花蓟马Thrips hawaiiensis;
5. 西花蓟马Frankliniella occidentalis;
6. 梨大食心虫Numonia pyrivorella;
7.茶黄蓟马Scirtothrips dorsalis;
8.斑翅果蝇Drosophila suzukii;
9.黑刺粉虱Aleurocanthus spiniferus;
10.吴刺粉虱 Aleurocanthus woglum;
11.桃小食心虫Carposina sasakii;
12.梨小食心虫Grapholita molesta;
13.康氏粉蚧Pseudococcus comstocki;
14.美澳型核果褐腐菌Monilinia fructicola;
15.越橘间座壳Diaporthe vaccinii;
16.尖锐刺盘孢Colletotrichum acutatum;
17.瓜类细菌性果斑病菌Acidovorax citrulli。
四、果园、包装厂和口岸仓储库注册登记
出口水果果园、包装厂和口岸仓储库,须由中国海关审核批准注册,并在中国海关总署备案(注册登记条件见附1)。海关总署将向哈萨克斯坦农业部提供注册果园、包装厂及口岸仓储库名单。
五、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注册果园应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按时进行修剪、浇水、施肥、疏花、疏果、采收等农事管理,及时清除落果、枯枝,维持良好的果园卫生。
2.注册果园应实施有害生物综合管理(IPM)措施(见附2),并按照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第157号、158号决议等要求,对哈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实施监测和防治,并保存相关记录。
3.果园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地方政府农林部门或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
(二)包装厂管理。
1.包装厂应确保输哈水果加工原料果来自注册登记的果园,不得收购注册登记果园之外的水果作为原料果。
2.包装厂应具有防虫、防鼠等防疫设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
3.包装厂应具有分级、挑拣、加工及储藏等设施,以确保输哈水果不携带哈方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枝、叶和土壤等。
4.包装厂应按10%比例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和记录,并对可疑果进行剖果检查,发现哈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时不得向海关申报出口。
5.输哈水果不得与国内销售或出口到其他国家的水果同时分选和包装。
6.加工好的输哈水果应单独存放。
(三)口岸仓储库管理。
1.建立质量追溯体系,确保水果有效溯源。
2.确保存储的水果来自对哈注册登记包装厂且经产地海关完成检疫。
3.应具备防虫、防鼠等防疫设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
4.经包装好的输哈水果分产地单独存放,不得储藏输哈以外的农产品。
5.对输哈水果逐批检查包装和储藏情况,避免包装破损和腐烂果输哈。
(四)包装和装运要求。
1.包装箱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包装好的输哈水果须加贴溯源标签,溯源标签内容包括:出口果园和包装厂注册号、品种、批次号、生产日期、产地等信息。
2.输哈水果如使用木质包装材料(包括木制托盘),须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15)进行处理和标记。
3.装运前检查集装箱或其它运输工具卫生状况,保持清洁卫生,装箱过程须采取防疫措施。
(五)溯源管理要求。
果园、包装厂、仓储库应建立追溯体系并有效运行(见附3),以确保输哈水果可以有效追溯。
(六)出口前检疫和出证。
1.输哈水果须由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或取得查验资质的中国海关人员实施检疫。
2.对每批输哈水果按2%比例随机抽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查,用肉眼或借助放大镜逐个检查水果表面有无害虫、虫蛀孔、虫咬痕迹和排泄物等,并挑选不少于30个水果进行剖果检查。
3.如发现哈方规定的任何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该批货物不得出口并暂停相关果园本季出口资格。
4.如现场无法对有害生物进行准确鉴定,应立即将标本送至中国海关实验室进行鉴定。
5.输哈水果不得携带叶、植物残体和土壤。
6.输哈水果使用出口木托的,按照ISPM15的有关要求实施检疫。
7.产地海关对输哈水果实施检疫,核对溯源标签信息,并对检疫合格的货物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如货物需要经口岸仓储库存储的,口岸海关将依据水果产地海关的植物检疫证书,进行数量核销和检疫,并重新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五)植物检验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并符合出口条件的水果,中国海关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标注:“This consignment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specified in Decisions 157 and 158 of the Eurasian Economic Commission Council.”(该批货物不携带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第157号和158号决议中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检疫证书上需要标注该批水果来自果园和包装厂的注册登记号。经口岸仓储库存储的,植物检疫证书上还需标注口岸仓储库的名称或注册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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