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跨境物流行为增值税可零征或免征!
2016-04-15 13: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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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的消息让“营改增”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跨境物流虽早已“营改增”,但玩转者甚少,在跨境电商商品进口税负上涨之时,如能活用增值税零税率&免税&抵扣,从而降低跨境物流成本,相信对跨境电商链条里的各个玩家都是大有裨益的。新发布的营改增相关规定里,这些和物流相关的信息,值得各位关注。
跨境物流适用的增值税率(or征收率)
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
这些跨境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
一、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物流相关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即: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二、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物流相关服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五、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跨境物流可合理避税
对于跨境物流企业常用到的仓储装卸及运输服务,营改增后费用核算有些变化,如何能合理避税,可以先看个例子:
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为客户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和仓储搬运服务。1月,该公司取得货物运输服务收入为600万元,仓储搬运服务收入为200万元。假设以上收入均为不含税价,城建税税率成为7%,教育费附加3%,本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万元,无上期留抵税。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为客户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和仓储搬运服务。1月,该公司取得货物运输服务收入为600万元,仓储
方案一:若该公司未分别核算两项业务收入,则应缴纳的增值税=(600+200)*11%-30=58(万元)
方案二:若该公司分别核算两项业务收入,则应缴纳的增值税=600*11%+200*6%-30=48(万元)
两种方案增值税附加相差=(58-48)*(7%+3%)=1(万元)
该公司分别核算两项业务收入后少缴增值税及附加=58-48+1=11(万元)
搬运服务收入为200万元。假设以上收入均为不含税价,城建税税率成为7%,教育费附加3%,本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万元,无上期留抵税额。
“营改增”后,做跨境物流可以选择性的将非主要业务外包,一方面能增加可抵扣进项额,减少需缴纳的增值税,在享受专业服务同时,还可因为抵扣链条延长而享受到税收优惠。此外,企业可以通过把相关业务分离成立子公司的形式(如将原来的内部运输队分离出来,成立具有一般纳税人资质的独立法人),延长增值税抵扣链条,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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