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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规范跨境电商支付管理公告

2018-04-17 10: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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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消息,日前,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规范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登记管理的公告,公告显示,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在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相关资质证书;之前已经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应当于2018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地海关补充提交相关资质证书,没有补充提交的,其海关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信息不再有效等。8vp大陆桥物流联盟

以下为公告原文:8vp大陆桥物流联盟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现将验核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资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8vp大陆桥物流联盟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在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相关资质证书。其中,提供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服务的银行机构提交中国银保监会或者原中国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交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8vp大陆桥物流联盟

企业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8vp大陆桥物流联盟

二、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提交相关材料,同时提交相关资质证书;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向海关办理信息登记手续的,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同时提交相关资质证书。8vp大陆桥物流联盟

三、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应当于2018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地海关补充提交相关资质证书,没有补充提交的,其海关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信息不再有效。8vp大陆桥物流联盟

特此公告。8vp大陆桥物流联盟

海关总署8vp大陆桥物流联盟

2018年4月13日8vp大陆桥物流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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