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台跨境电商出口企业所得税新政
2019-11-12 10:4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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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6号),明确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试行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还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8年9月,财政部等4个部委《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对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但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导致采购成本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给跨境电商企业扩大出口带来较大压力。此次税收新政不仅有效解决了跨境电商企业出口的核心难题,同时还将有效推进跨境电商监管规范化、业务阳光化,意义十分重大。
下一步,我厅将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省领导指示要求,积极争取扩大我省跨境电商综试区范围,使更多跨境电商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加快推动我省跨境电商健康发展。
(来源:同花顺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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