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11月1日起实施
2012-11-25 16: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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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新《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定在提供多项便民措施的同时加大打击力度。新《办法》扩大了旅客携带物的范围,禁止入境物新增了燕窝、土壤、转基因生物材料等。还首次明确对携带入境的宠物依据狂犬病疫区和非疫区进行分类管理,规定的入境旅客携带宠物仅限犬或猫,且每人每次限带一只。来自狂犬病发生国家或地区的宠物,在指定隔离场隔离检疫30天;来自非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在指定隔离场隔离7天后,即可转至其他场所隔离。此外,携带宠物属于工作犬的,如导盲犬、搜救犬等,携带人提供相应专业训练证明的,可以免予隔离检疫。新《办法》的打击力度明显增大,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而未申报的”、“拒绝接受检疫、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列入罚则,尤其针对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买卖、盗窃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行为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加大了对制假贩假的打击力度。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将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做好新规定下的查验工作,市检验检疫局积极部署,加大了宣传力度,在各口岸现场多处张贴宣传画。在入境口岸宣传栏放置《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宣传单。出入境人员可在检疫宣传栏自行取阅或向检疫工作人员索取。同时,加强了查验力度,充分利用“一机双屏”,对可疑物品施行制定过机、重复过机,提高携带物查验覆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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