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口岸整车进口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2017-02-20 09: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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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园区)发展整车进口产业要求,为充分发挥霍尔果斯口岸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功能和政策优势,促进霍尔果斯汽车整车进口产业的发展,经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推进整车业务进口领导小组审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霍尔果斯口岸进口整车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注册登记并通过霍尔果斯口岸以自主经营方式实现整车进口的;
(二)纳入自治区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名单的;
(三)经推进整车业务进口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从事进口汽车的。
第三条 财税奖励政策:
(一)从发生整车进口业务当年起,由霍尔果斯口岸入境并在霍尔果斯辖区销售的,第一年对企业缴纳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助;第二年对企业缴纳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给予80%的补助;第三年对企业缴纳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给予50%的补助。
(二)由霍尔果斯口岸入境并完成报检报关手续的前500台整车,按海关审定税前价格的3%(按申报当日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给予扶持,每辆车扶持补贴不低于2000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在此之后,对单家企业由霍尔果斯口岸入境并完成报检报关手续、年度进口汽车数量不超过500辆的,按每辆2000元人民币给予扶持;年度进口汽车数量在501—1000辆的,按每辆2500元人民币给予扶持;年度进口汽车数量超过1000辆的,按每辆3000元人民币给予扶持。以上扶持资金在车辆进口的当年发放60%,次年发放40%。
(三)对符合扶持范围的进口汽车贸易企业,根据企业提交的专项融资申报资料,经开发区商务经信局和财政局共同审核后给予融资支持。开发区通过设立产业扶持基金、申报中小微企业扶持债、国有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等方式激发进口汽车贸易企业增长潜力,引导金融帮扶企业做大做强, 融资将专项用于整车进口的采购及通关物流费用。
(四)对符合扶持范围的进口汽车贸易企业自主申请获得汽车整车进口CCC认证证书,且凭该CCC证书从霍尔果斯口岸进口整车的,CCC认证费每辆车最高补到10000元人民币,单批次500辆以上的每辆车补助不超过20000元人民币,单批次500辆以下的每辆车补助不超过10000元人民币。如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调整有关进口汽车认证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以上扶持资金,由扶持范围内的进口汽车贸易企业在霍尔果斯整车进口口岸完成进口手续后的次月,凭扶持资金申请书及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等相关佐证材料,向推进整车业务进口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待审核通过后,由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给予拨付。
第四条 通关便利化政策。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设立专门窗口,快捷办理进口汽车的报关、报检、税费征收、查验放行、证书签发等工作,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
(一)引导规范企业进口申报行为,大力推进关检合作“三个一”模式,提高企业通关效率。
(二)引导汽车进口企业实施集中汇总征税,在企业提供有效担保的前提下,办理海关事务担保放行手续,给予先放行货物,后缴纳税费的政策便利。
(三)在完善平行进口汽车后续质量监管的基础上,对诚信度高、售后服务体系完善,且在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智能监管平台中录入完整信息的汽车进口企业,在现场检验环节方面给予通关便利。
(四)对汽车进口企业提供预约检测服务,全天候受理进口汽车检测,保证车辆随到随检。
第五条 整车检测政策。整车业务进口领导小组协调进口汽车检测线和上海机动车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检测中心”)对口岸检测检验工作提供最优惠、快捷的检测服务。
(一)对开发区管委会指定检测线实施车辆一致性检验所产生的费用按照50%收取。
(二)在霍尔果斯口岸小批量实验室建成之前,由上海检测中心承担相应的检测任务,并按照国家收费规定的50%收取。
第六条 展示展销政策。经整车进口业务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符合以下条件的进口汽车贸易企业,给予以下优惠:
(一)2017年12月31日前为其在开发区范围内免费提供进口汽车的展示展销场地和企业商务办公地点。
(二)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对在开发区或合作中心开展进口汽车展示展销及其商务办公租赁的企业,上一年度整车进口数量达到100辆及以上,租金按实际标准的70%收取;上一年度整车进口数量达到200辆及以上,租金按实际标准50%收取;上一年度整车进口数量达到500辆及以上,免收当年度租金。
第七条 其他扶持政策。
(一)鼓励入驻汽车贸易企业在欧洲以合并或收购等方式,成为欧盟汽车管制局认证独立汽车制造商(具有欧盟官方认可的“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可合法编制车辆识别代号VIN),对经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认定备案的欧洲汽车独立制造厂项目,年度进口数量超过100台(含100台)的,根据实际进口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该汽车制造商所生产车辆仅限于从霍尔果斯口岸进口。
(二)鼓励入驻的汽车贸易企业在开发区相关区域设立平行进口汽车改装工厂,按设备投资总额的1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改装工厂改装的车辆仅限于从霍尔果斯口岸进口。
(三)对于涉及汽车质量三包、鼓励进口的政策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文件执行。对涉及重大整车进口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扶持。
第八条 本扶持办法由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商务经信局负责解释,由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负责兑现实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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