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口岸管理和服务办法》2月1日起施行
2019-01-22 13: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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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是人员、货物、交通工具出入境的节点,也是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基础。浙江作为开放型经济大省,如何切实有效地保障口岸建设与发展?浙江省首部规范和促进口岸事业发展的政府规章应运而生,并将于2月1日起施行。
18日下午3时,《浙江省口岸管理和服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在杭举行,对《办法》的内容进行了详细介绍。
浙江是口岸大省,现有开放口岸11个,包括宁波、温州、嘉兴、舟山、台州5个水运口岸,杭州、宁波、温州、义乌、舟山5个空运口岸,以及持续临时开放的义乌铁路口岸。2018年,宁波舟山港已累计完成货物吞吐量10.8亿吨,连续10年位居全球港口第一。杭州航空口岸也是全国第五大空运口岸,2018年出入境旅客518.74万人次。
“《办法》对于加快浙江省口岸的建设和发展,促进贸易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省政府副秘书长高屹表示,《办法》不仅填补了浙江省口岸立法的空白,也进一步明确了口岸在浙江省开放型经济中的法律地位。
记者注意到,《办法》共26条,以促进贸易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其中一大亮点是将口岸领域的“最多跑一次”改革写进了《办法》,着重对口岸开放管理、通关服务优化、口岸运行保障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是浙江口岸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最多跑一次”的一个重要载体,在全国取得了多个第一。《办法》第十三条中规定,“口岸查验机构应当提高通关申报、查验、放行、后续监管等环节的信息化应用水平,方便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一次性递交口岸查验机构要求的标准化电子信息,并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统一反馈处理结果。”
此外,《办法》还对“一站式通关服务”作出规定:“口岸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口岸服务一站式运行协调机制,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优化通关流程,完善通关服务。”
为提高船舶出入境检查效率,《办法》第十五条还规定:“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口岸查验需要,组织召集边防检查、海关等其他口岸查验机构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联合登临检查,提高船舶出入境查验效率;因疫病疫情以及打击走私、贩毒、非法出入境等情形需要口岸查验机构单独登临检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浙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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