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新规:码头不得安排无称重数据集装箱装船
2016-06-06 09: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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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针对集装箱称重问题,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回应称:无数据集装箱不得上船;并不强制在港口进行称重;称重费用可由市场自由调节。
今年7月1日起,国际海事组织将实施《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关于出口集装箱重量查验的相关要求。4月6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向《中国航务周刊》记者确认,该要求在我国的推进和监督均由海事部门进行。
随后《中国航务周刊》记者就称重问题收集了航运企业、港口企业、货运代理企业和货主协会的看法。近期,各方又陆续提出了颇具建设性的操作建议。包括:
货主协会提出,所有货物均通过实际称重获得VGM数据操作难度较大,成本太高,可以选择以货主申报为主,只对重货进行称重检查。
航运企业提出,针对部分货主无法提供VGM数据的货物,在船公司有把握货物不会发生超重的情况下,航运企业可以通过处以罚金或提高保险费的方式仍然安排货物装船。
货代企业提出,货主和货代均无称重的能力,若必须强制称重,在港口进行更具可行性,港口都配备有称重设备,希望能优化流程,免费为货主服务。
港口企业提出,码头称重设备本质是为作业生产服务,与航运企业需求不同,若由港口进行称重需要得到明确授权,且涉及流程调整,增加投入,应同意设定为收费项目。
针对这些问题,《中国航务周刊》记者特别采访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人士。
问:在我国,有关集装箱称重的执行,航运企业是否还可以允许没有数据的集装箱上船?
答:承运人和承运船舶对于船舶安全负有主体责任。根据公约修正案,对于未取得重量验证信息的载货集装箱,承运船舶和承运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接受该载货集装箱装船,码头经营人不得安排该载货集装箱装船。
问:是否倾向在港口进行称重?
答:《公约》对于称重地点无强制要求,可由托运人自行安排称重,但是所使用的设备(衡器)须满足我国相关计量管理的精度标准和要求。
问:相关费用倾向以政府指导价收取还是完全市场化?
答:我国是《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安全公约》的缔约国,该修正案对我国具有强制约束力,托运人需要对集装箱进行称重。由此产生的费用我们倾向由市场调节,收费标准应满足国家有关部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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