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船舶岸电应用将驶入“快航道”
2017-04-05 14: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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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港口岸电布局建设方案》(简称《方案》),将我国港口分为沿海港口和内河港口两个区域,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内的港口、其他规模以上港口两个层次,分别对集装箱、客滚、邮轮和干散货四种专业化泊位和长江干线的通用散货泊位提出布局建设方案。
按照规划,2020年年底前,我国沿海和内河主要港口、排放控制区内港口50%以上,其他规模以上港口10%以上的集装箱、客滚、邮轮和干散货专业化泊位,长江干线港口50%以上的通用散货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业内人士表示,《方案》的出台将使我国的岸电建设加速,相关厂商应做好准备,迎接其中的市场和商机。
全国布局大手笔
《方案》提出,到2018年年底前,在全国布局926个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能力的专业化泊位,其中沿海311个,内河615个;到2020年年底前,在全国布局1543个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能力的专业化泊位,其中沿海519个,内河1024个。据了解,“十二五”以来,交通运输部通过开展试点示范工程、专项资金补贴等方式,积极推进港口岸电工程建设工作。据初步调查,截至2016年7月,全国规模以上港口具备向船舶提供岸电能力的生产性泊位共1278个,以小容量低压常频设备为主。容量在200千伏安(kVA)以上的泊位共292个 ,其中沿海泊位133个、内河159个,高压29个、低压263个。按照泊位类型划分,共有集装箱专业化泊位31个,客滚专业化泊位20个,邮轮专业化泊位1个,干散货专业化泊位89个,其他泊位151个。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航运企业约有627艘船舶完成了岸电设施改造,其中3000吨级及以上的船舶317艘,包括集装箱船82艘,干散货船163艘,客滚船7艘,散杂货、多用途、拖船等其他类型船舶65艘,总投资额约为1.47亿元。
业内专家表示,港口岸电工程规模的不断扩大,有效降低了靠港船舶的污染排放,提升了港口的环保水平,但推广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缺少科学的顶层设计。现有的港口岸电工程没有全面覆盖主要运输航线和船舶排放控制区,而且主要依靠港口企业自发建设,短期内难以形成规模。
二是建设成本高且投资回收困难。港口岸电设施建设与改造投资成本较高,船东改造船舶和使用岸电的积极性普遍不高,港口企业岸电设施的建设成本短期内也难以收回。
三是配套制度不完善。港口企业在岸电系统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电力增容时手续较为繁琐,部分港口申请电力增容困难;国家尚未出台收费标准,港口无法直接向船舶收取电费;岸电运营模式不规范,尚未对岸电操作流程和安全责任认定等问题进行规范。
四是船岸并网技术尚不成熟。目前,岸上供电设施和船舶受电设施间的带载转移技术仍需优化,部分船舶的带载转移过程可能会对船舶电力系统造成冲击,威胁船舶电力系统的安全和稳定,并对船载精密仪器造成损害。
岸电产业化迎来契机
为补足短板,打破岸电发展瓶颈,我国未来几年将采取多种措施。按照此次出台的《方案》,我国将鼓励已建船舶进行受电设施改造,研究新建船舶受电设施设计建造规范;进一步完善岸电供售电机制、电价、电力增容等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共同出台相关鼓励政策;推进国家岸电相关技术标准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出台相关技术标准,确保船岸连接过程中的安全稳定;通过试点示范引领,形成可复制、易推广的港口岸电建设模式;中央财政设立奖励资金,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对靠港船舶岸电项目进行奖励支持,建议地方政府在财政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同时建立长效资金扶持机制,落实港口岸电项目建设和运维资金等。
业内专家表示,目前,我国岸电研制领域存在一个矛盾的现象:一方面,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岸电工作的重视,国内许多企业开始涉足岸电研发,觊觎岸电产业化这块“蛋糕”;另一方面,由于岸电产业化涉及太多的不同利益主体,并且未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岸电产业化工作步履维艰。“《方案》的出台以及随之而来的大量岸电项目的铺开,无疑将加速我国岸电的产业化步伐。”该业内专家表示。
据悉,岸电系统大体可分为岸上供电系统、电缆连接设备和船舶受电系统三大部分。目前,我国岸电系统厂家数量不少,但大多数生产的是低压岸电,相当于低压交流充电桩,无并网装置,技术含量低,一般只能为内河船舶提供岸电。然而,长远来看,高压岸电系统代表了船舶岸电系统的发展方向。高压岸电电源容量大,一根电缆连接上船,即可满足船舶在靠港期间的常规作业用电要求,具有连接便捷化和操作自动化等优点。国际电工委员会(IEC)也是按高压上船方式来编制岸电标准的。为推动岸电的使用并使其成为未来发展趋势,我国近年来对高压变频不间断供电技术进行持续研发,获得一批专利并编写了国家标准;推出了拥有高压岸电变频电源、低压岸电电源、内河码头小容量岸电电源等一整套设备和解决方案的全系列船舶岸电系统,可为国内外各型船舶提供岸电。业内专家建议,我国应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岸上供电设施和船舶受电设施间的带载转移等技术进行重点攻关,港口企业、配套企业、航运企业则应实现联动并形成意见反馈机制,充分利用优惠政策,推动我国岸电加速应用和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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