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港免除货物港务费
2018-04-17 1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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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记者从广州港务局获,为了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提升广州市港口竞争力,加快推进广州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航运枢纽建设,该局已印发实施了《广州港务局关于印发免除广州港货物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和港口设施保安费公共统筹部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017年7月12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决策部署,依据《港口法》、《价格法》和《中央定价目录》,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了《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并于2017年9月15日施行。《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进一步调整完善港口收费政策,降低企业收费,减轻企业负担。2017年12月11日,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广州市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印发广州市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7-2018年)的通知》(穗发改〔2017〕1015号),要求制定具体降低费用措施,包括研究制定货物港务费优惠政策,免除地方政府留存部分;研究制定港口设施保安费优惠政策,免除公共统筹部分。
根据《通知》此次降低费用措施适用范围为:货物港务费免除适用于经由广州港吞吐的货物和集装箱。港口设施保安费免除适用于经由广州港吞吐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免除项目和标准为:货物港务费,免除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即交水发〔2017〕104号、粤发改规〔2017〕7号文规定标准的50%。港口设施保安费,免除公共统筹部分,即交水发〔2017〕104号文规定标准的20%。《通知》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通知》还要求港口经营人应当对照交水发〔2017〕104号、粤发改规〔2017〕7号文相关规定,及时对免除上述收费项目后的港口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以上减免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相关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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