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台港口价格行为规则 保护消费者及经营者合法权益 全国首创
2018-07-04 11:06:55
Landbridge平台
为规范港口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日前,市发展改革委出台《天津市港口价格行为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和《关于全市港口经营者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提醒告诫函》。
天津出台港口价格行为规则,保护消费者及经营者合法权益
《规则》规定了港口经营者的定价规则和相关义务。指出,港口收费的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港口经营者自主制定、调整收费标准时,要充分考虑用户承受能力,至少于执行前1个月对外公布,并采取书面、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通知用户,确保用户周知。港口经营者应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明码标价。港口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计价单位等。《规则》共列举五条三十四款禁止性价格行为。
港口经营者违反本规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比如,港口经营者有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据了解,本市出台的港口价格行为规则属于全国首创,在兄弟省市中尚无先例。
《规则》的出台,要求港口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规范自身价格行为,执行明码标价收费公示政策,切实杜绝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等垄断行为,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港口行业相关协会要密切关注行业价格动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有序竞争,维护行业正常价格秩序;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强化行业主管责任,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各方面要共同推动《天津市港口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的实施工作,为营造天津港口岸良好营商环境做出贡献。
(来源:北方网)
版权与免责声明:此稿件为引述消息报道,稿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Landbridge平台不对本稿件内容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政治性、事实性、技术性差错和版权方面的问题及不良信息,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并提供稿件的【纠错信息】。纠错热线:0518-85806682
Landbridge平台常务理事单位
- [常务理事单位] 沈阳陆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常务理事单位] 湖南中南国际陆港有限公司
- [常务理事单位] 成都厚鲸集装箱租赁有限公司
- [常务理事单位] 湖南德裕物流有限公司
- [常务理事单位] 安德龙国际物流集团
- [常务理事单位] 重庆逆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常务理事单位] 陕西远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常务理事单位] 天津海铁联捷集团有限公司
- [常务理事单位] LLC ST GROUP
- [常务理事单位] 宏图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
- [常务理事单位] 哈萨克斯坦Falcon
- [常务理事单位] 青岛和泰源集装箱堆场
- [常务理事单位] 俄罗斯战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常务理事单位] 青岛亚华集装箱堆场
- [常务理事单位] 海晟(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常务理事单位] 俄罗斯西格玛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