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关于福建泉港碳九泄漏事故情况的警示通报
2018-12-12 11:29:39
大陆桥物流联盟公共信息平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中远海运、招商局集团,中国船东协会,中国港口协会:
2018年11月4日,舟山通洲船务有限公司“天桐1号”轮在福建东港石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港石化公司)码头发生裂解碳九泄漏事故。为深刻汲取福建泉港碳九泄漏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促进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形势稳定向好,现将事故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经过
2018年11月4日凌晨,舟山通洲船务有限公司“天桐1号”轮在东港石化公司码头装载裂解碳九作业时,在码头吊机长期故障不能使用的情况下,操作员违规操作,人工拖拽,使用绳索固定连接岸船软管。在装货过程中,随着潮位降低、船重增加,船体逐渐下沉,连接岸船的软管也随之不断下拉,由于软管两端都被绳索固定,强大拉力致使软管拉裂,裂解碳九外泄69.1吨,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东港石化公司负责人与“天桐1号”轮船长恶意串通谎报泄漏数量,性质十分恶劣。
二、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有关事故调查情况的通报,此次泄漏事故是典型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涉事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薄弱、管理无序、主体责任不落实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事故暴露出以下突出问题:
(一)设施设备维护不及时。东港石化公司存在“重生产、轻安全”“重经济效益、轻社会责任”等现象,未按照法规标准要求对生产设备和安全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未及时修复或更新不满足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不能保证正常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东港石化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未及时消除隐患,码头吊机长期处于故障状态未修复。
(三)现场作业人员违规操作。东港石化公司和“天桐1号”轮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作业人员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违规操作,且现场巡查值守不到位。
(四)违法隐瞒事故情况。事故发生后,为了躲避刑事处罚,东港石化公司在明知事实的情况下,与“天桐1号”轮恶意串通,刻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瞒报泄漏数量,性质十分恶劣。
(五)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湄洲湾港口管理局作为港口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存在安全监管意识淡薄、安全监管不到位、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走过场等问题。
三、相关要求
(一)举一反三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港航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增强安全发展理念,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落实,着力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安委办关于加强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交安委办明电〔2018〕10号)要求,逐项对照查找本地区、本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薄弱环节,切实加强问题整改和风险防范。
(二)以设施设备为重点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港航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依法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设施设备开展一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货物装卸、储存设施的事故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停用;要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对特种设备、危险货物储罐等生产设备和安全设施按照标准和指南定期进行维护,及时更新不合格的设施设备。
(三)以作业现场管理为重点强化法规标准制度贯彻执行。港航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企业负责人和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要带头学习和遵守《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守法意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要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油船油码头安全作业规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等操作规程,加强作业现场管理,杜绝违章作业行为。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严肃查处违反操作规程等违规行为,对屡次违章作业的要顶格处罚。
(四)着力提升安全监管的实效。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强化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形成监管合力,加大对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码头、储罐、库场等作业场所的现场监管力度。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按照《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安全监管的若干意见》《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南》实化细化监管措施,坚决防止监督检查走过场;严格实施行政处罚,对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创新监管方式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监督检查,严格隐患排查治理,对隐患实行闭环管理,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履职情况督促检查,对履职不力的,要督促整改并予以通报。
(五)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港航企业要进一步充实应急力量、装备和物资,完善应急预案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强化应急演练,切实提高事故应急反应能力,确保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事故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请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将本通报精神迅速传达到辖区内相关港航企业,督促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及时消除各类隐患,切实抓好冬季防风、防泄漏、防静电、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落实,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来源:交安委明电〔20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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