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下调港口收费标准并公示清单
2019-04-19 13: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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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了解到,为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部署,山东进一步清理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期下调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自4月1日起,山东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标准分别降低15%、20%、10%和5%。
据悉,山东按照“减项、并项”的原则,合并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为库场使用费;合并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为船舶供应服务费;合并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在规范港口服务行为方面,山东明确进出沿海港口的8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除外),由船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轮,拖轮经营人不得强制提供拖轮服务;除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强制要求使用拖轮进行护航或监护;围油栏服务单位不得强制对装卸非持久性油类的船舶提供围油栏服务。
山东港口还调整并公示了收费清单。各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港口服务单位须及时、主动到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登记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名称,确保发票名称与收费项目一致;调整收费目录清单,列明收费主体、项目名称、收费标准、计价单位、服务内容、收费形式及依据、备注七大要素,清单外一律不得收费。
山东还督促港口经营人和相关单位将降费清费落到实处;畅通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鼓励使用12328电话系统咨询和投诉相关问题;建立健全与市场监管、海事、口岸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强化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加价收费、强制收费、超范围收费、超标准收费行为。
(来源:中国交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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