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港口条例》修订征求意见
2019-04-28 13: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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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司法厅公布《安徽省港口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5月13日前,公众可通过信函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电子邮件收件地址为323209467@qq.com。
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港口行政管理职能。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行政管理工作,各级港口公益服务机构承担港口公益服务和行政辅助工作,并在相应的制度设定和法律责任条款中予以调整。
为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意见稿增加了涉及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规定,明确港口经营人、政府及其部门有关职责。如增加港口经营人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污染物接收装运能力要求、港口扬尘防治具体措施等,增加港口所在地市县政府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
根据上位法的调整和政策变化情况,意见稿删除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场所审批、港口规费收缴,调整了港口岸线审批、港口开工、竣工验收、危险货物作业等有关内容。同时,完善了临时港口岸线制度,明确临时港口岸线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另外,针对当前我省水运经济低位运行、民营企业运营困难的现象,意见稿删除了港口岸线有偿使用的条文内容,港口岸线有偿使用制度将废除。
(来源: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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