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5月30日前水污染防治措施不达标的港口企业一律停业整改
2019-05-23 09: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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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5月17日召开的泰州市交通水生态质量提升工作推进会上了解到,泰州市将进一步加大对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的查处力度,确保交通水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提升。5月30日前水污染防治措施不达标的港口企业,一律停止其港口经营行为,进行整改。
各辖区港口码头企业在码头前沿要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公示牌,注明海事部门举报电话。公示牌下要足额配置各类垃圾桶,方便船舶垃圾分类回收。对2008年2月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现有水污染防治设施不符合现行要求的港口码头,委托有资质单位实施改造。2008年2月1日后建成投入使用、现有水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或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港口码头,按原环评批复要求,完善或更新相关设施。
对船舶防治污染开展专项监督检查,5月份检查艘次不低于800艘,其中沿江不低于200艘。从现在起,实施国际航行船舶生活污水处置信息预报制度;对于进港靠泊作业的船舶,特别是400总吨以上的内河船舶,开展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装置配备和使用情况检查,督促其靠岸期间收集船舶生活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加大对船舶排放生活污水、压载水、油污水以及燃油使用情况抽查频次,严厉打击船舶违反《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排放污染物。
督促港口企业对码头排查中发现的水污染防治设施问题进行整改。督促已经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且具备运行条件的码头企业,自行接收靠港船舶的污染物,并转送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对于非法排放船舶污染物、不配合接收的船舶,纳入管理“黑名单”,禁止其在辖区港区作业。
对港区现有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能力进行评估,推进船舶污染物集中收集处理,配备满足港区需求的接收船舶和车辆。5月底前,靖江港区至少配备2艘生活污水接收船、其他港区至少配备一艘生活污水接收船、一辆生活污水接收车,并设置一个临时船舶污染物上岸点,根据到港船舶艘次、船舶需求动态调整接收船舶和车辆。
据了解,泰州市将建立交通水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推进船舶污染物公共上岸点选址和建设工作,合理配备标准化多功能接收船舶并投入使用;出台对船舶防治污染公共设施以奖代补政策;加快干线航道非法码头整治力度,按期将辖区内非法码头整治到位;全面启动400总吨以下货运船舶的生活污水防污改造,加快淘汰老旧船舶。
(来源: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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