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邀请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共同参与海事纠纷“诉源治理”
2019-11-19 10: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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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上午,宁波海事法院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共同签署《关于建立海事纠纷委托调解等工作机制协作纪要(试行)》。诉讼与仲裁都是化解纠纷的重要途径,诉讼与仲裁长效协作机制的建立,能给当事人提供更多更快捷解决纠纷的途径,为“诉源治理”打通另一条通道。
仲裁调解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国际化的特征,尤其更适合于企业和法人代表的纠纷调解,而且在《纪要》签署的试行阶段,仲裁中心为当事人提供免费的纠纷调解。
据了解,本纪要所称海事纠纷委托仲裁调解是指由宁波海事法院将当事人起诉的海事海商、计量争议和涉自贸区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委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中心、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计量争议纠纷仲裁中心进行诉讼外调解的争端解决方式。
双方约定了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等十二种类型纠纷可以委托仲裁调解。经仲裁中心调解成功,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中心会及时函复委托宁波海事法院,并将调解协议文本、调解过程中形成的必要材料以及当事人新提交的证据随函移交委托宁波海事法院,由宁波海事法院审查并征询当事人意愿后,以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或出具调解书的方式结案。
对于当事人担心法院委托仲裁调解的案件是不是时间会被拖延问题,该院胡建新专委介绍说,这个顾虑不会有的,我们双方对不同性质的纠纷调解期限都作了明确规定,对于调解期限届满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仲裁中心会及时将调解不成的情况函告宁波海事法院,并将调解过程和所了解的当事人主要争议形成书面记录,随函一并送交宁波海事法院,以供宁波海事法院在后续审理中参考。
经仲裁中心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中心会及时函复委托宁波海事法院,并将调解协议文本、调解过程中形成的必要材料以及当事人新提交的证据随函移交委托宁波海事法院,由宁波海事法院审查并征询当事人意愿后,以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或出具调解书的方式结案。
(来源:中国水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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