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桥货代物流企业联盟章程
2012-12-22 10:43:10
大陆桥物流联盟公共信息平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盟是由从事大陆桥货代、物流流通以及相关业务的法人、非法人机构和个人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全心全意为会员及行业服务,密切社团、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维护会员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进大陆桥货代、物流流通的改革与发展,更好地为沿桥物流企业服务。
第三条 本联盟接受新亚欧大陆桥协调机制办公室、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联盟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联盟的职能和主要业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货代、物流流通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诉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受政府或有关方面委托,组织和实施行业调查与行业统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行业产业政策、经济立法等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开展市场调查,分析市场形势,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推进本行业的企业改革与产业发展,表彰先进,组织经验交流,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五)组织现代物流理论以及流通经济理论、电子商务、理论与实务研究,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促进现代物流理论和流通经济理论水平的提高。
(六)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经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委托下,参与物流与商品流通方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修订,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质量认证,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七)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种专业人员,提高物流产业、采购分销领域与生产资料流通行业的队伍素质。
(八)协助政府加强行业法制建设,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建立,接受委托参与协调行业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调解会员之间纠纷,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九)组织本行业开展各项与国外有关经济组织和物流团体的活动,包括组织考察、人才培训、举办展览、经贸洽谈等,促进会员发展对外贸易、经济技术、科学管理、学术研究以及合作与交流。
(十)组织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展览、商品交易活动,促进电子商务、加工配送、政府与企业采购、连锁经营、代理制等新型营销方式的发展,提高物流、采购分销与生产资料流通的科技含量,以信息化带动物流、采购分销和流通的现代化。
(十一)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的各种社会活动。
(十二)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主管、主办相关行业报刊、网站与数字媒体、年鉴、资料和出版物。
(十三)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联盟是由从事大陆桥货代、物流流通以及相关业务的法人、非法人机构和个人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单位会员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作为该联盟单位的代表。如有变更,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接替,并及时通知联盟秘书处备案。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货代、物流流通领域内以及相关行业中有一定经济实力或影响;
(四)本联盟认为可以接纳的。
第八条 会员加入联盟程序:
(一)申请单位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
(二)经本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授权,由本联盟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及特制的理事标牌。
第九条 联盟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三)获得本联盟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联盟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第十条 盟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五)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盟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盟,并交回盟员证。
盟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又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并经本会秘书处讨论通过的,视为自动退出联盟。
第十二条 盟员严重违反联盟章程的,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联盟最高权力机构是盟员代表大会。盟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本联盟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等;
(四)决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盟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盟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秘书处是盟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单位的代表有变动的,应由单位推举新的代表接替担任理事,并及时通知联盟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联盟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联盟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通过名誉主席、名誉顾问和顾问的人选;
(十一)讨论决定与本行业有关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权利,对理事会负责。经理事会授权,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办公会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主席办公会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主席办公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常务理事,由联盟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坚定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理论、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联盟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熟悉、热爱本行业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主席、副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物流、采购分销与生产资料流通工作的,由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联盟主席、副主席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联盟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盟签署重要文件。
(四)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由专职工作人员组成,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联盟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联盟会员单位捐赠及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所得;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属于社会捐赠和资助的,还要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 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遇有特殊情况,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需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联盟由于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联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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