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铁路联运货物的交付
2014-01-09 13: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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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物到达到站,在收货人付清运单所载的一切应付的铁路运费后,铁路必须将货物连同运单一起交给收货人;收货人应付清运送费用并领取货物。
收货人只在货物因毁损或腐坏而使质量发生变化,以致部分货物或全部货物不能按原用途使用时,才可以拒绝领取货物。
二、即使运单中所载的货物部分短少时,也应按运单向铁路支付应付的全部款额。在这种情况下,收货人(根据第二十八条)按赔偿请求手续对未付部分的货物,有权领回其按运单所付的款额。
三、如铁路主动或根据收货人的要求检查货物的状态,确定货物部分或全部灭失或毁损时,铁路必须编造商务记录,并将记录抄本发给收货人。但在检查货物状态时,如发现重量短少或多出(不超过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标准者),则不编制商务记录。在这种情况下,铁路应在运单“铁路记载”栏内填写确定货物的重量。在货物交付后,收货人不得要求铁路编造商务记录,但到达路国内规章准许这样办理时除外。
在交付不发生自然减量的货物,当检查重量时,如到达路确定的重量同发送路确定的重量相差不超过0.2%时,则认为运单中记载的重量是正确的。
在包装时已经确定重量,并且在每件货物上都标有重量的包装货物,以及同一标准重量的货物,在包装完整情况下交付时不检查重量。
四、根据第十四条计算的运到期限期满后30日内,如未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未交由收货人处理时,收货人可不提出证据,即认为货物已经灭失。
但货物如在上述期限期满后到达到站时,则到站应将此事通知收货人。如货物在运到限期满后4个月内到达时,收货人应予领取,并将铁路所付的货物灭失赔款和运送费用退还给铁路。
如货物灭失赔款和运送费用款额已付给发货人时,则发货人必须将该款退还给铁路。在这种情况下,收货人对货物运到逾期和对于找到货物的毁损或灭失部分,保留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五、在其他一切情况下,货物的交付,按到达路国内规章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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