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多式联运中的责任期间
2012-08-21 16:10:13
大陆桥物流联盟公共信息平台
在各种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中,关于多式联运的责任期间具有很高的一致性。国际多式联运公司明确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货物的责任期间为接受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这一规定表明不论货物的接收地和目的地是港口还是内陆,不论多式联运合同中规定的运输方式如何(但其中之一必须是海上运输),也不论多式联运的经营人是否将部分或全部运输任务委托给他人履行,他都必须对全程货物运输负责,包括货物在两种运输方式交换的过程。这个规定与我国《海商法》以及《汉堡规则》关于承运人 责任期间的规定完全相同。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这使海上承运人在很多情况下演变成了契约承运人,即与货物托运人订有多式联运合同的人,与此相对应的是陆上的承运人有时也充当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角色。在这两种经营人中,业务范围的扩大使他们的责任期间也随之延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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