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第七、八章)
2012-08-21 1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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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信息和统计
第46条 集装箱运输应建立全路统一的运输管理信息系统,使用统一的票据、表报和电子单证,实现集装箱运输动态管理和实时信息查询,逐步实现与港口、口岸、大客户等的电子数据交换。
第47条 铁路局和公司应设专人负责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日常维护工作,确保系统安全、平稳运行、数据准确,实现对集装箱的实时动态管理。
第48条 铁路局和公司应共同制定信息管理考核办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集装箱信息采集和上报完整、准确、及时。
第49条 集装箱办理站应使用全路统一标准的集装箱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录入集装箱承运、装卸车、出入站等信息。每日18时作出“集装箱运用报告”(附件6),逐级上报集装箱调度。集装箱运用报告按“集装箱运用报告填制说明”(附件7)的要求填制。
第50条 集装箱运输的主要指标分为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
数量指标有:
1.集装箱发送箱(TEU);
2.集装箱发送吨;
3.集装箱运输收入;
4.国际集装箱发送箱(TEU)。
质量指标有:
⒈集装箱在站平均停留时间(日);
⒉集装箱保有量(TEU);
⒊集装箱周转时间(日)。
第八章 附则
第51条 铁路局、公司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应制定实施细则,报铁道部备案。
第52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53条 本规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未尽事宜,按《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铁道部前发《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89〕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集装箱到发登记簿(略)
2.铁路箱站外存留日况表(略)
3.集装箱货车装载清单(略)
4.铁路箱修理通知书(略)
5.集装箱停留时间统计簿(略)
6.集装箱运用报告(略)
7.集装箱运用报告填制说明(略)
铁运〔2007〕204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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