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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第一、二章)

2012-08-21 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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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提高集装箱运输效率,保证运输安全,加快集装箱运输发展,依据《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本规则是铁路内部集装箱运输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全国营业铁路,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 与国家铁路接轨的其他铁路,其集装箱运输的安全管理和业务指导,由行使安全监管职责的铁路局负责。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4条 集装箱运输实行全路统一管理。铁路局、铁路集装箱专业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均应设专人负责集装箱运输管理,共同完成集装箱运输工作。
 
  第5条 集装箱办理站(包括办理集装箱运输的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下同)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运量相适应的,适合集装箱堆存、装卸和修理的场地。
  2.具备集装箱计量称重及安全检测条件。
  3.配备集装箱专用装卸机械和吊具,装卸机械的起重能力要满足所装卸集装箱总重量的要求。
  4.具备计算机管理和与全路联网的条件,满足自动化管理和信息传输的需要。
  5.办理专用集装箱和特种货物集装箱的,还必须具有相应的生产和安全设备设施(如:机械、站台、充电、充液、充装设备等)。
  6.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6条 集装箱办理站应设置集装箱货运人员,负责集装箱运输管理和装卸车组织。公司在主要集装箱办理站的箱管人员应掌握集装箱作业动态和信息,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车站解决。
 
  第7条 集装箱运输业务的开办与停办,由车站根据货源、办理条件等提出申请逐级上报。铁路局和公司协商一致后报铁道部审核公布。
车站停办集装箱运输业务后,应对站存的铁路箱进行清查,按集装箱调度命令及时回送,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
 
  第8条 集装箱办理站因站场施工等需临时停办集装箱运输业务时,需提前一个月逐级上报,由铁道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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