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是这样判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最新判例解读
2016-04-13 09:06:43
Landbridge平台
随着航运业深度不景气状况的持续,海事纠纷的多发领域从传统的造船纠纷、买卖船舶纠纷、船员欠薪纠纷、提单纠纷等,向上下游链条蔓延开来。其中,前些年比较少见的海运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纠纷正越来越普遍。
这一类纠纷中的法律适用争议点较多,如海运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以下简称“超期使用费”)的性质问题、计算标准问题、诉讼时效问题等,但国内各海事法院对上述争议点的见解、裁判尺度互相不一致,使航运企业在实务操作中无所遵循,莫衷一是。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上海蝉联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蝉联携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蝉联分公司、蝉联公司)与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士基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对超期使用费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给出了明确的意见。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性作用,该案实际上为司法界、航运界关于上述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的长期争议划上了句号。
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与之前司法界、航运界比较流行的观点大相径庭,实际上是把之前多数人认为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大大提前了。这势必要求广大航运企业今后要更早、更积极地向托运人、收货人起诉索赔超期使用费。反之,如果对时效问题不加重视,可能导致胜诉权丧失,给航运企业带来严重经济损失。
案件索引
蝉联公司及其分公司于2010年1月向马士基公司订舱,托运7个集装箱的货物(后实际装运5个集装箱),起运港为黄埔港,目的港为印度新德里(后改为印度孟买港)。货物装船后,由于种种原因,承运人马士基公司没有签发提单,但出具了订舱确认书。货物于2010年2月23日运抵印度孟买港,一直无人提取。货物滞留期间,蝉联公司及其分公司始终没有明确表示要弃货,且通知马士基公司收货人会提货、清关。
直到2011年2月28日孟买海关通知马士基公司,货物已经被强制拍卖,并指示马士基公司向拍下这批货物的买受人交付货物,马士基公司依照海关通知交付了货物,也结束了集装箱被长期占用的状态。
按照马士基公司网站上公布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收费标准,集装箱抵达目的地后,从卸货次日起至第五日免收使用费,第六日开始收取超期使用费,本案五个集装箱在货物滞留孟买港期间累计产生了692万卢比的超期使用费。为此,马士基公司于2012年2月27日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蝉联公司及其分公司支付超期使用费。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支持原告马士基公司的超期使用费诉讼请求(但广州海事法院认为马士基公司网站上公布的收费标准过高,酌情调减)。本案被告提起了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但是,纠纷并没有就此完结,蝉联公司及其分公司又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裁定提审此案,经过审理,以马士基公司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马士基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马士基公司2012年2月27日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要求蝉联公司及其分公司赔偿超期使用费,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的批复》,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比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诉讼时效为1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就是这个1年时效的起算点是哪一天?即本案中如何认定权利人(马士基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
马士基公司主张,货物抵达目的港后,虽无人提取,但蝉联公司及其分公司向马士基公司明确表示收货人将会提货、清关,使其有理由一直等待。到了2011年2月28日,孟买海关通知货物已经被强制拍卖时,马士基公司才知道超期使用费无法从海关的货物拍卖款中受偿,这个时间点才是马士基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时间点,从此时起到起诉日(2012年2月27日),没有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
蝉联公司及其分公司主张,本案货物抵达目的地后,从第六日开始就产生了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也从这一天开始马士基公司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而不是等到集装箱被占用的状态结束后(也就是被侵害状态完全终止以后)马士基公司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马士基公司的主张,认为诉讼时效未超过。但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支持蝉联公司及其分公司的主张,判定诉讼时效已过。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货物于2010年2月23日运抵目的港,按照马士基公司网站公布的收费标准,从到港卸货后第六日起,即2010年3月1日起,集装箱便处于超期占用状态,应收取超期使用费。
由于,超期使用费并不是从收货人实际提取货物开始计算,无论收货人是否实际提取货物,超期使用费都已经发生了,并且马士基公司有权马上提出索取超期使用费的请求,至于用箱人是否能够实际支付,并不影响马士基公司行使索取的权利。
所以超期使用费的诉讼时效应当从马士基公司收取超期使用费的权利产生之日起算,马士基公司主张以海关通知其交付货物的时间为起算点,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不应支持。
案件启示
在笔者看来,该案件应引起航运企业关注和重视。在新形势下,广大航运企业只有及时积极向托运人、收货人起诉索赔超期使用费,才能有效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案件也给法院审理带来了相关的启示。
1
超期使用费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标准明确化。今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被超期占用的,承运人收取超期使用费的权利产生之日,即为诉讼时效起算日;
2
警示承运人一旦发生目的港无人提货,必须尽快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面对无人提货,承运人不能盲目相信托运人的继续等待通知。而是应当要求托运人明确承诺,如果最后始终无人提货,所有因货物滞留产生的损失(包括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在内)一律由托运人负责赔偿。如果托运人不愿出具上述承诺,承运人要尽快申请拍卖货物并起诉索赔。当然,即便托运人出具了上述承诺,承运人也要注意尽早索赔,不要超出了1年的诉讼时效。
版权与免责声明:此稿件为引述消息报道,稿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Landbridge平台不对本稿件内容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政治性、事实性、技术性差错和版权方面的问题及不良信息,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并提供稿件的【纠错信息】。纠错热线:0518-85806682
Landbridge平台常务理事单位
- [常务理事单位] 沈阳陆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常务理事单位] 湖南中南国际陆港有限公司
- [常务理事单位] 成都厚鲸集装箱租赁有限公司
- [常务理事单位] 湖南德裕物流有限公司
- [常务理事单位] 安德龙国际物流集团
- [常务理事单位] 重庆逆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常务理事单位] 陕西远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常务理事单位] 天津海铁联捷集团有限公司
- [常务理事单位] LLC ST GROUP
- [常务理事单位] 宏图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
- [常务理事单位] 哈萨克斯坦Falcon
- [常务理事单位] 青岛和泰源集装箱堆场
- [常务理事单位] 俄罗斯战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常务理事单位] 青岛亚华集装箱堆场
- [常务理事单位] 海晟(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常务理事单位] 俄罗斯西格玛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