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屈庆东,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金融。FZC大陆桥物流联盟
摘要:2015年10月8日,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一期)成功上线运行。自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以来,形成了以代理行模式、清算行模式和境外机构NRA账户模式为主的清算模式。通过对我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现状的分析,指出当前跨境贸易人民币清算模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逐步推行以代理行为主导的跨境清算模式和发展人民币NRA账户的离岸业务功能等对策建议。FZC大陆桥物流联盟
一、我国跨境支付清算业务的简要回顾
(一)改革开放前的跨境支付清算
1.跨境外币支付清算
自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逐渐废除了各外商银行在中国的特权,同时指定一些外商银行代理中国银行办理国外汇兑业务,并在经营业务过程中受中国银行的监督。经过短短几年的时间,中国就与亚洲和非洲的许多国家改变了由第三国间接结算的方式,与其建立了直接清算关系。此外,我国的中国银行在日本和欧洲开始广泛建立代理关系,加深了我国与日本和西方国家的经济贸易往来,打破了一些西方国家的封锁禁运。
2.跨境人民币纸币清算
改革开放前,人民币的跨境流通经历了由静止到开放的过程。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实行的是禁止人民币出入境的政策,这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自1954起,这一情况开始逐步发生了变化。海关总署和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为满足管理工作的需要,通过制定一些补充规定,逐渐以限额管理等办法替代了禁止性规定。
3.跨境贸易人民币计价结算
1968年,金融危机席卷了当时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为应对此次金融危机,我国对港澳地区开始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方式处理相关结算业务,以此来排除危机所带来的干扰。至1969年10月,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试用范围逐步扩大到了英、德、法等国家。1972年中美建交以后,我国开始通过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方式处理中美贸易结算业务。这些措施,不仅有利于我国防范金融危机的风险转嫁,同时也提高了我国跨境贸易结算方式的灵活性。
(二)改革开放后的跨境支付清算
1.跨境外币支付清算
改革开放后,我国对外贸易规模不断扩大。1983年,中国银行制定了快邮和电索外汇等新的结算办法,以此来满足补偿贸易和引进外资在贸易方式上的需求。1984年,中国银行加入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成功将电讯业务实现了国际标准化。1986年,伴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五大银行(中、农、工、建、交)相继开办了国际金融业务,并与国外的银行建立代理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五大银行逐渐开始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参与国际资本运营活动,逐步加深与外资金融机构的合作,促进了外汇收入的增长。
2.跨境人民币转账清算
(1) 边境贸易逐步推广人民币转账支付清算
随着我国边境贸易的不断加深,为提高人民币在边境贸易中结算量和促进边境贸易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自1993年起先后与俄罗斯、朝鲜、蒙古和哈萨克斯坦等边境国家签署了边贸本币结算协定。在该协定中规定了双方商业银行可以为彼此开立代理账户,并明确了人民币结算的具体流程等问题。随着对外贸易的不断开展,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至2015年5月末先后在15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人民币清算安排,与韩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新加坡等 3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互换本币协议,协议规模总计约3.1万亿元人民币。双边本币互换协议的继续推进促进了我国同其他国家中央银行间的务实合作。
⑵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不断扩大
2009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试点从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四个城市开始起步,随着多年的发展,人民币在国际市场上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于2010年6月和2011年8月相继扩大试点,使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从境内逐渐扩大至全国范围。截至2014年末,除港澳台等境外地区,我国已与世界上189个国家开展了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覆盖东南亚、中东、西欧、大洋洲和北美洲等地。2014年,我国香港地区的人民币跨境收付总量占比约为52.7%,相较于2013年下降了4.4%,而与中国台湾、英国、德国和新加坡等国的人民币跨境收付总量相较于2013年则呈现上升的趋势。
⑶ 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转账清算
2010年10月,我国开展了人民币跨境投融资试点,新疆成为了中国第一个人民币跨境投资结算的地区。2011年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明确了境外企业与银行可以使用人民币到境内进行直接投资,商业银行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的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2011年10月,中央银行允许境内银行对境外项目进行人民币贷款。2013年7月,中央银行放宽了境内代理行对境外参加行的人民币账户融资限额与期限,允许境内银行开展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2014年11月,央行又允许一些符合相关条件的跨国企业开展跨境双边资金池业务。2014年全年,人民币跨境收付总额为9.95万亿元,其中人民币跨境直接投资结算总额为1.05万亿元(外商在我国直接投资结算总额为5620.2亿元,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总额为1865.6亿元)。截至2014年年末,个人与境外机构在境内共持有人民币金融资产总计4.4万亿元,其中,境外机构持有境内人民币债券总额为6715.8亿元。
二、人民币跨境清算的现有模式
(一)清算行模式
清算行模式是指境外参加行在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人民币清算银行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通过境内结算行和港澳清算行之间完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资金划拨方式。经过人民银行与香港、澳门金融监管局认可,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作为港澳地区作为人民币清算行,分别在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与珠海市中心支行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成为跨境支付系统的参与者,与境内银行传递清算信息并完成跨境资金的清算业务。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可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平盘交易,也能够凭借银行间拆借市场进行拆入和拆出资金,其拆入与拆出资金的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并且余额都不可以超过清算行所吸收存款上年末余额的8%。在清算系统上,清算行模式涉及SWIFT(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s—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信息报送系统,同时还依托香港实时全额支付系统(RTGS,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中国银行行内系统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China National Advanced Payment System)的大额支付系统来进行境内银行和境外银行之间清算信息的传递与资金的划拨。在清算过程中,港澳清算行系统与人民币大额支付系统的对接程度较高,能够实时处理海外SWIFT系统报文,其清算速度较快。由于清算行的资金流动性较高,在购汇方面具有较高的灵活性。许多境外分支机构较多的大型商业银行更倾向于采用清算行模式。在清算行模式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流动必须要通过港澳清算行,在该模式下,风险敞口比较小,便于管理与监管,央行只需要对港澳清算行进行调控即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整体规模进行调控。
(二)代理行模式
代理行模式是指具备国际结算能力的境内代理银行和境外参加行之间签署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并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通过境内银行代理的途径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代理行可以为境外参加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以此来满足账户头寸的临时性需求,该融资期限不能超过1个月,其总余额不能超过其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的1%。
在清算系统上,清算行模式同样涉及SWIFT信息报送系统,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进行境内银行和境外银行之间清算信息的传递与资金的划拨。与清算行不同的是,代理行模式还依托内地银行行内系统。在清算过程中,如果代理行还同时担任收款行与付款行的角色,则清算过程并不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由于这种情况避免了SWIFT和大额支付系统的报文转化,故其清算效率很高。但是,如果清算过程涉及到了第三方银行,则其清算效率的高低取决于境内代理行的报文转化速度。
在办理跨境结算业务的时候,商业银行在清算行模式和代理行模式的选择上,通常会先考虑境外银行是否是该行的代理客户,如果境外银行是该行的代理客户,则商业银行通常会选择代理行模式办理跨境结算业务。由此可见,代理行模式可以通过提高境外代理账户的网络覆盖程度来促进其结算量的增长。
(三)NRA账户模式
201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经过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境外企业可以在境内银行开立非居民银行结算账户,直接通过境内银行行内清算系统与人民银行跨行支付系统完成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和结算。采用人民币NRA账户模式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可以节约客户划转
资金的成本。同时,如果境内、外机构在同一家银行开户,则银行内部转账系统可以为客户资金的调度与管理提供便利。
人民币NRA账户属于境内账户,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离岸账户。相较于离岸账户而言,人民币NRA账户在功能上存在本质的差异,并且没有监管与税收上的优势,因而也就导致了在实际结算中,其人民币结算量相对较小,境外机构开户数量难以实现较大增长。
三、现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清算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结算过程存在局限性
1.系统运行时间有限
由于跨境人民币清算系统要依赖于大额支付系统展开,因而跨境人民币清算系统的安排要受到运行时间的限制。人民币资金清算的需求可能会来自境外所有的国家与地区,而我国大额支付系统是按照国内每日8小时的工作时间安排的运行时间,这直接导致了一些与中国时差较大的国家和地区(如欧美等国家)的商业银行难以在其当地工作时间范围内及时处理业务,这成为了人民币进行跨境清算的主要障碍。
2.无法与SWIFT系统接口完全匹配
在当前的清算模式下,境内的清算行与代理行同境外的参加行与境外的商业银行之间,都必须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与SWIFT系统传递清算信息,但SWIFT系统与大额支付系统之间的报文转换存在较大障碍,二者的报文并不兼容,仍有许多银行需要进行手工操作才能完成两者间报文的转换工作,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清算的效率。
(二)境外人民币结算模式的拓展区域有限
1.港澳清算行的特殊性
港澳清算行模式存在其特有的独创性和不可复制性,这些特性源于中国独特的“一国两制”的情形,港澳当地的金融秩序由该地区的货币当局进行管理,并且独立于中央银行,中央银行无权进行干涉,因此也就形成了用“境内境外”来区分大陆和港澳特别行政区的情形。不过央行可以将自己的清算系统运用到港澳特别行政区的指定银行,为其行政区内以及海外银行完成人民币清算的服务。
2.港澳清算行模式对外拓展存在困难
在境外拓展港澳清算行模式存在着一些客观困难。首先,人民币在境外的影响力还有些欠缺,需要进一步提高境外的接受程度,这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长时间的共同努力;其次,港澳清算行模式在境外的拓展还要考虑国际政治因素和主权问题,因为通常一国较难接受他国在本国境内建立清算系统节点,并在网络上直接接入。并且,由于相关的技术条件要受到地理上的限制,即使境外国家允许我国在其境内设立清算系统节点,其专线的投入成本以及经济信息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都将成为模式拓展的客观障碍。
(三)监管难度较大
1.境内人民币支付系统压力增加
在现行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模式中,境内代理行、港澳清算行和境外机构境内开户行都要通过人民银行的跨境支付系统(CHAPS)处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我国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快速发展,必将导致人民币跨行支付系统的压力进一步增加。如果在清算过程中,境外资金清算出现失败的情况,则相关的境内银行的一些境内清算业务必将受到牵连,对清算的风险控制将更加困难。此外,在大额支付系统同SWIFT系统的报文转换过程中容易造成交易信息的泄密,具有较大的系统风险。
2.容易混淆资金来源
2011年8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规定境内代理行与境内其他银行,港澳清算行与境内结算行之间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划转跨境资金,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 “60-出口贸易结算”和“62-进口贸易结算”报文完成经常项目下人民币资金的划转,以及“70-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结算”和“71-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兑付”报文完成资本项目下人民币资金的划转。所有跨境人民币清算和境内资金的清算行均依托CNAPS进行,收款行对资金来源的识别存在局限,无法明确资金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因而导致结算行存在违规的潜在风险。
3.统计检测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跨境贸易人民币清算系统在清算过程中,必将面对大量跨境资金的流动,这将会使系统统计监测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受到影响。由于大额支付系统主要针对境内人民币清算设计的报文,并没有考虑跨境贸易人民币清算的需要,该系统的栏位有限,信息的录入不能够满足对跨境流动资金统计监测的需要。尤其是资金的转汇环节较多,在转汇过程中容易丢失相关统计要素,甚至难以识别资金的跨境性质,这都将无可避免地对跨境资金统计监测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产生影响。其次,在CNAPS对人民币进行清算的过程中,如果发起行未在系统中进行详细的说明,将会导致系统无法自动识别该资金是否属于跨境交易,混淆资金的来源,无法有效区分资金到底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造成统计错误。
(四)清算效率低于其他国际货币
1.缺乏完善的清算系统,资金清算效率不高
在人民币代理行模式和境外人民币清算行模式下,境内银行、境外银行和代理行之间都需要通过SWIFT和大额支付系统完成跨境清算信息的传递。然而SWIFT
并不支持中文报文,二者的报文无法兼容,在传递跨境清算信息的时候必须进行报文转换,从而导致交易信息不能以最快的速度完成传输,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清算效率。只有当境内的银行资金汇出或汇入行与其代理行(清算行)是同一家银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行内的系统传递清算信息,其清算速度较快,自动化程度较高。此外,对于境外的银行和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同其他国家的货币结算之间的结算方式也不相同,在其结算过程中不仅需要SWIFT发报,而且在资金汇入时还要明确收款行的行号来协助境内大额支付系统的资金汇划。因此,在资金的汇划过程中可能会因为行号的不准确或路径不清晰而导致汇款被退回,这将在极大程度上影响资金的清算效率。
2.监管程序复杂
首先,跨境人民币资金清算的过程包括了资金收付、人民币跨境申报、国际收支申报等过程,这些过程分别属于不同的系统(RCPMIS与金宏系统),其跨境人民币的处理环节较多,影响业务的办理效率,从而导致企业办理业务的时间较长、清算效率不高。
其次,从银行的角度看,人民币支付系统需要收款当天输入资料,审批环节较为严谨。当客户需要办理大笔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时候,办理业务的报关单可多达数十张之多,银行需要处理资料输入的工作量较大,从而导致银行至少需要半天的时间才能处理一笔跨境人民币业务,这将拖慢银行的业务进度,降低银行的清算效率。
三、完善跨境人民币清算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逐步推行以代理行为主导的跨境清算模式
1.短期借助清算行的特殊地位及客户资源,推广清算行模式
由于清算行模式的特殊性,这种模式的可推广性并不强。在清算行模式下,作为商业机构的清算行本身以追求盈为目标,这会导致在境外形成清算垄断,在处理清算业务的过程中容易产生清算垄断的经营风险,这将难以维持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不利于离岸市场的发展。此外,当收款人在收到人民币后想要在收款银行将人民币兑换成港币或美元时,香港地区的中国银行会从这个过程当中收取较高的手续费,造成人民币兑换为外汇的成本升高,从而导致收款人愿意接受人民币的意愿降低,不利于推行人民币作为国际货币发挥支付结算的功能。
清算行模式虽然持续性不强,但该模式在人民币国际化的初期所能起到的作用是独一无二的。由于清算行一般处在金融相对较为发达的地区,其金融服务能力较强,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的人民币清算业务。因此,清算行在境外市场具有较强的业务拓展力与辐射力,对提升人民币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具有较强的促进作用,可以促进境外人民币离岸市场的发展。目前,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一期)才刚刚上线运行,迫切需要建设基础设施支撑其业务发展。因此,港澳清算行模式可为正在发展人民币业务的相关国家和地区提供宝贵的借鉴经验,促进其发展当地的人民币清算体系,继续完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
2.中长期明确代理行模式的主导地位,整合境外同业往来账户资源
在国际上,代理行模式是被普遍接受的跨境支付清算模式,在推行人民币国际化的初期便于推广、更易于被境外所接受,可以创造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因此,要逐渐完善代理行模式,提高该模式下的跨境人民币清算效率。首先要整合境外参加行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同业往来账户,完善境内转汇通道的建设,疏通清算渠道,提高对现有清算路径和账户资源的利用效率。人民银行应在全国范围内搭建完善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信息共享平台,共享路径资源,管理现有账户信息;其次,要逐步放宽代理账户的使用。允许通过办理个人汇款的跨境结算和境外银行间人民币业务,使得境外参加行的资金可以集中在代理账户中处理。同时,允许境外参加行根据其业务的需要在境外清算行和境内代理行的账户之间进行账户资金的自由划拨,放宽账户间资金的调拨。
(二)发展人民币NRA账户的离岸业务功能
由于人民币NAR账户模式对银行在风险管理、授信、运营成本和客户开发等方面具有比较高的要求,因此,它不具有可推广性和普遍性。但在境外企业在境内银行已经开户的情况下,人民币NRA账户模式是点对点的最佳资金划拨方式。从整体上看,人民币NRA账户主要在开展账户的融资、存贷款和理财等业务方面发挥较大的作用,对于资金的划拨结算仅当做账户的一种附加作用。因此,人民币NRA账户不仅无法作为境内账户,也无法作为离岸账户,其业务的发展空间受到了较大限制。因此,可以选择在一些毗邻港澳的金融改革试验区进行试点,使其具备更多的离岸账户的特征与功能,促进业务的发展,为境内人民币离岸市场的建设提供更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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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雪.人民币跨境结算模式的比较与选择[J].金融理论与改革,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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