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2013-12-25 18:27:28
大陆桥物流联盟公共信息平台
记者从省国税局获悉,我省国税、地税部门已完成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移交工作。从2014年1月1日起,全省(不含厦门)将有1165户纳税人加入“营改增”试点。省国税局有关负责人提醒上述两个行业的试点纳税人,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发票领用、纳税申报方式和计税方法确认等事项。
据介绍,“营改增”后,铁路运输服务适用税率为11%,对火车站提供的货运客运场站服务适用税率为6%;邮政业适用税率为11%。非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邮政服务,应分别适用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税目,适用税率为6%。上述两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的征收率。此外,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也免征增值税
我省“营改增”试点一年来,试点纳税人税负明显减轻,改革红利持续释放。截至11月底,全省(不含厦门)共有48846户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累计入库增值税19.49亿元。试点纳税人共实现减税9.25亿元,减税面达9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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