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试行特别机制和特殊政策的意见
2014-03-31 11: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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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列“先行先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即将在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全面实施。这两个经济开发区也正成为我国向西开放、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窗口。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台《关于在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试行特别机制和特殊政策的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从完善两个经济开发区体制机制、加强财税、金融、土地、产业、人才等7个方面做了具体规定,为推动两个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和更加有效的服务。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两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两个经济开发区依法行使统一的行政管理权,协调指导自治区有关部门设立在两个经济开发区相关机构的工作;按照“封闭式管理、开放式运营、自主式开发、一站式服务”的运行机制,建设和管理两个经济开发区。
在支持两个经济开发区发展方面,《意见》明确提出自2014年起,自治区每年为两个经济开发区各安排补助资金5000万元,以支持两个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全额留存两个经济开发区范围内2012年至2021年的地方财政收入(包括地方税收),扶持园区建设和产业发展,由各区管委会制定管理办法自主使用。
同时,自治区人民政府继续向两个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简政放权。自治区各部门应当重点围绕投资及项目建设全过程,将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等管理重心下移。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意见》还提出,自治区金融办和一行三局要协助两个经济开发区,加强与“一行三会”的衔接,进一步将各项支持政策落到实处、形成实效。
加强土地政策支持中,《意见》规定:试行商业用地弹性出让。两个经济开发区新增商业用地可分别设定10年、20年、30年、40年的出让年限,出让价格按照相应年限通过评估确定。出让年限届满,经出让人认定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土地出让合同履行到位、符合产业导向等条件的,可直接以协议方式续期,续期后的土地使用期限与原来出让年限合计不超过40年。允许两个经济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或者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支持两个经济开发区内企业盘活土地资本。
此外,“人才特区”的软实力建设也是本次《意见》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高品质人才公寓、人才财政奖励和津贴等优待政策的落实,将激励经济开发区的重点机构和企业自行引进紧缺急需人才,加大从对口援疆省市和社会团体引进管理和专业人才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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