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国际货代业的两年阵痛:营改增利好初显现
2015-08-07 09: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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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营改增”改革扩围到现代服务业。自此,一个特殊的行业——国际货代业的发展便陷入“动荡”之中,一些业内人士曾大胆预测“国际货代业将因‘营改增’而消失”……在过去这两年中,关于国际货代业的政策也是几经更迭。大连是国内重要的港口城市,截至今年7月,全市登记注册的国际货代企业2500家,“营改增”究竟给这些企业带来了哪些影响?缘何短期内政策频出?两年过去了,国际货代业处境如何?
“首代”、“二代”轮番增负
“营改增”以来,税务机关将“直接向国际运输企业结算国际运费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统称为“首代”,与“首代”进行业务往来的货代企业称为“二代”、以此类推,国际货运代理业按此模式层层转包。“106号文”出台后,税务机关对“首代”概念进一步限定、明确,正是对这一概念的严格限制,使得本来是为解决困境而出台的“106号文”在正式实施之后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37号文”出台以后,“首代”企业受到的影响“首当其冲”。“‘首代’是我们税务系统对‘直接向国际运输企业结算国际运输费用’这类企业的统称,然而,业界对此却并不认同,或许正是对主体身份认定的争议,导致了后来一系列的问题。”中山区国税局税政科增值税专干邱晓琳表示。
由于这类企业的上游企业,即国际运输行业(如船运公司)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而不得不全额征税。“政策直接导致‘首代’企业月均税负从之前的0.42%激增为2.82%”,中山区国税局收入核算科科长高艳玉介绍道,“税负的增加让这类企业经营困难。”
为解决这种困境而适时出台的“106号文”,让“首代”企业得以享受差额计税及免税政策。然而本是鼓舞人心的“利好”政策,为何却屡遭诟病?原来,正是这个“首代”概念严格限制了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在国际货代行业中,业务是多层次多链条的,而其中只有极少数企业符合税务机关解读的‘首代’概念,大多数企业为‘间接代理’,不能适用‘106号文’规定的差额征税及免税条件。”大连振华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刘羽告诉记者。这使得原来由“首代”企业负担的税负下移到了“二代”企业。
“矛盾没有解决,只是转移了。”高艳玉说,“从‘106号文’实施起至‘42号文’出台之前,‘首代’企业的月均税负由2.82%下降为0.19%,而‘二代’企业的月均税负却由0.54%上升到2.3%。”同样的困境在“间接代理”企业身上重新上演,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
政策利好作用已初步显现
“42号文”规定,国际货代业的间接国际货代业务均享受免税政策,各环节税负均归为零。这让终端货主从中受益,不再承受税务转嫁的压力。“‘42号文’实施之后,首代企业、二代企业、二代以后间接货代企业月均税负分别为0.14%、0.56%和0.62%。”高艳玉认为,政策的利好作用已经初步显现。
然而政策正式实施将近一年,不少企业的利润较“营改增”之前反而出现了下滑。刘羽说:“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国际货代业的定价和运营模式,货代企业向委托方收取的价款均包括了货物从发出地到目的地所有的物流费用和代理费,而其中很大一部分物流费用由于不属于免税范围而被征收了增值税,但当这部分税款流转到货代企业这里时,却因为其享受的免税政策无法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法继续流转下去,于是便只能由货代企业自身来承担,成本随之加大。”
尽管如此,业内人士认为,随着政策的不断调整,改革的正效应在逐渐显现。“‘营改增’制度设计初衷就是利用增值税抵扣机制来实现减税效果,克服营业税‘全额征收、重复征税’的弊端,避免产业链重复征税。我们经历的每个‘困难’都是改革过程中必经的‘阵痛期’。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征管体制的不断完善,相信一切会好起来!”大连市物流协会副秘书长史延敏说道。王春林记者殷洁
政策链接
2013年8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财税【2013】37号文”,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国际货代业原缴纳营业税和差额征税的政策随之取消;(文中简称37号文)
2013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财税【2013】106号文”,自2014年1月1日起,差额征税和免税政策再次被引入,然而对其适用主体做了严格界定;(文中简称106号文)
201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文件》,规定国际货代业的间接国际货代业务,可以享受免税政策。(文中简称4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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