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通关一体化扩大到特殊监管区
2015-11-02 09: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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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7号
海关总署近日发布的2015年第47号公告,决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及保税监管场所实施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今后特殊监管区及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在选择“通关一体化”方式办理通关业务时要注意哪些事项?一起来看!
新成员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我国关境内,赋予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国内现有6类特殊监管区域:
实施时间
自公告之日(2015年9月29日)起,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方式适用于特殊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在各口岸进出境的货物。
享受同样的通关便利条件
一体化通关方式下,特殊监管区和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进出境货物与一般贸易进出境货物享受同样的通关便利条件。
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口岸清关、转关、区域 通关一体化等任何一种通关方式。
特殊区域通关一体化的备案清单审核、查验、转运分流、备案清单修改撤销、应急保障等操作均参照现行区域通关一体化规定办理。
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的进出境货物参照现行区域通关一体化方式操作。
但以下规定与一般贸易一体化不同
特殊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对采用区域通关一体化方式的进境货物应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企业可根据物流实际需求,自主选择在特殊区域或进境口岸实施查验,但海关查验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特殊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可以采用自行运输方式将进境货物运至特殊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对需转运分流至特殊区域实施查验的,进境货物及其运输工具应符合海关途中监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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