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哈合作区 哈萨克斯坦进口商品仅限于合作区哈方区域销售
2016-08-01 10: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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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区哈方区域发布文件通知,引起合作区经商人员高度关注。通知指出哈方进口货物仅限于在合作中心哈方区销售或仅在合作中心哈方区为我公司自行使用。这意味着中方区域或将不再有哈萨克斯坦的商品大范围流通了。通知如下:
通知如下:
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企业经营活动备忘录
1.专业术语缩写:
股份公司—哈萨克斯坦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国家股份公司
中哈合作中心—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哈方区
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投资商—具有经营合同并用于建设投资项目的企业主题人。
进口商品—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检验通道进入合作中心哈方区的商品。
税收机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收入委员会阿拉木图州国家收入司潘菲洛夫区国家收入局。
2.制定该备忘录的目的:发展和支持企业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合作中心股份公司现行的法律开展经营活动。
3.制定该备忘录的任务:组织企业在合作中心的活动,整顿合作中心内经营企业的商品。
4.合作中心内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的经营活动是企业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经营的现行的企业主体项目。
2)通过网上支付系统在阿拉木图税收机关支付完成注册的企业。
3)具有POS业务。
4)与合作中心股份公司或合作中心投资商签订的移动场所的或者固定场地的租赁合同。
5)具有个体企业的自然人法人(包括农场)是企业活动的主体。并且以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和其他根据哈萨克斯坦国法律经营的法人也是企业活动的主体。
6)在支付系统上注册前必须先咨询税务机构,地址:雅尔肯特市,玛桑其街,17A
7.在合作中心引进商品时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包含以下文件的商品清单数据:
1)合作中心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2)进商品的货物运输工具的复印件;
3)进商品的货物运输工具的注册证明复印件(护照);
4)进商品的货物运输车辆司机的护照复印件;
5)允许拉运货物转运的文件(合同,协议);
6)根据本备忘录No1附件,只允许货物进入合作中心的保证书;
8.股份公司收到上述文件后将信息发送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报关、报检公司;
9.上述文件提供不全或提供的文件有误以及哈萨克斯坦海关、边检部门其他要求时我公司有权拒绝接收。我公司不负责为合作中心经营的企业代办文件。
10.无其他干扰因素,经营者根据该备忘录第7条进货。
11.经营方经过检验委员会检验进货。
12.从合作中心中方区进的货物应符合哈萨克斯坦海关法律规定;
13.在合作中心经营的经营商需遵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
哈萨克斯坦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国家股份公司
哈萨克斯坦霍尔果斯合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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