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大豆自1月18日起允许输往中国
2017-02-09 08:5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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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和乌拉圭大豆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2017年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风险分析和实地考察基础上,经与哈萨克斯坦、乌拉圭检验检疫部门协商,我局对外分别签署了《哈萨克斯坦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和《乌拉圭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进口哈萨克斯坦大豆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1)和“进口乌拉圭大豆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2)的大豆输往中国。
附件:
1.进口哈萨克斯坦大豆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2.进口乌拉圭大豆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7年1月18日
附件1:
进口哈萨克斯坦大豆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2016年9月2日在杭州签署)。
二、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
用于加工的大豆籽实,不作种植用途,学名为Glycine max Merrill。
三、允许的产地
哈萨克斯坦全境。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菜豆象
2.Caulophilus oryzae 阔鼻谷象
3.Trogoderma spp.( non-Chinese) 斑皮蠹属(非中国种)
4.Verticillium dahliae 大丽花轮枝孢病菌
5.Arabis mosaic virus (ArMV) 南芥菜花叶病毒
6.Ditylenchus dipsaci (Kühn ) Filipjev 鳞球茎茎线虫
7.Aegilops cylindrica 具节山羊草
8.Ambrosia spp. 豚草(属)
9.Avena ludoviciana Durien 法国野燕麦
10.Avena sterilis 不实野燕麦
11.Aegilops tauschii Coss. 节节麦
12.Bromus rigidus 硬雀麦
13.Cuscuta spp. 菟丝子(属)
14. Centaurea repens L. 匍匐矢车菊
15.Caucalis latifolia 宽叶高加利
16.Lactuca serriola 毒莴苣
17.Lolium temulentum L. 毒麦
18.Senecio vulgaris 欧洲千里光
19.Sorghum halepense (L.) Pers. (Johnsongrass and its cross
breeds) 假高粱(及其杂交种)
20.Sorghum almum 黑高粱
21.Xanthium spp.(non-Chinese species) 苍耳属(非中国种)
22.Taraxacum officinale 药蒲公英
五、装运前要求
(一)产地管理。
哈方应采取一切降低风险措施,防止第四条所列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和植物残体传入中国。哈方应对输华大豆种植、收获、储存、运输、出口等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管。在大豆生长期间,哈方应建立病虫害调查和监测体系,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措施,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及时向中方通报新发生的疫情,并监督大豆相关业界实施。
(二)注册登记要求。
哈方应对输华大豆的出口、仓储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确保符合相关防疫条件,并提前将出口、仓储注册企业名单提交中方。
(三)储运及出口前要求。
输华大豆储存、运输或出口前,应采取适当的过筛清杂等措施,以去除土壤、植物残体、杂草种子及其他外来物质。输华大豆采取袋装、密闭散装集装箱、粮食专用车等方式运输,避免粮食在运输途中撒漏。
(四)出口植物检疫及证书要求。
哈萨克斯坦应在大豆输华前对其进行检验检疫。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栏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of soybean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between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f the Republic of Kazakhstan and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Soybean From the Republic of Kazakhstan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大豆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哈萨克斯坦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违规情况,哈方应采取熏蒸、消毒、除杂等有效处理措施。只有符合中国法律规定植物检疫要求的大豆,方可允许向中国出口。
哈萨克斯坦应事先向中方提供现行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中方核查植物检疫证书的真实性。
六、进境要求
(一)检疫审批。
1. 大豆进口前,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进口大豆应从中国阿拉山口、巴克图等粮食指定口岸入境。
(二)有关证书核查。
1.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2. 核查进境大豆是否附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 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核查是否随有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三)进境检验检疫及监管。
1. 根据《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7号)、《植物检验检疫工作手册》相关章节、《进境集装箱装运粮谷现场检验检疫操作规程(试行)》(国质检动〔2007〕162号)等有关规定,对进境大豆实施检验检疫,特别要对本要求第四条关注的有害生物实施针对性检疫。
2. 大豆进境后,用于加工,不得直接进入流通市场,禁止用作种植用。进境大豆运输过程要防止撒漏,运输、装卸、储存、加工过程应符合中国相关植物检疫防疫要求,检验检疫部门要做好检验检疫监管。
3. 按照质检总局有害生物监测指南,检验检疫部门应做好进口哈萨克斯坦大豆携带杂草等外来疫情的监测工作。
七、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一)如截获本要求第四条列明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经有效除害处理合格后,准予进境。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则对该批货物采取退运或销毁措施。相关费用由出口方承担。情况严重的,将暂停哈萨克斯坦相关出口及仓储企业、相关出口产区相关粮食的进口,直到采取了有效改进措施。
(二)如检出本要求第四条以外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境大豆安全卫生、转基因等项目应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及规定。检出不合格情况的,应依法实施相应检验检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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