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 新政对外贸影响几何
2012-07-03 14:58:29
大陆桥物流联盟公共信息平台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前,企业贸易收付汇后,需要到外汇局现场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图为日前企业人员正在外汇局宁波市分局办理相关业务。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全面推行
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来看,本次改革将简化贸易进出口收付汇业务办理手续。外汇局取消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核销,改为对企业货物流、资金流实施非现场总量核查,并对企业实行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银行为企业办理收付汇的单证和流程均大幅简化。
从调整出口报关流程来看,本次改革将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此外,简化出口退税凭证也是本次改革的一个亮点:自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部门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同时,改革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通过总量核查和分类管理对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对少数异常、可疑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使监管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增强了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威慑力。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完善协调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以及走私、骗税等违法行为。
银行企业有两大利好
“当前,宁波市外贸经济形势严峻,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推出,将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有力支持我市外贸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首先是贸易收付汇流程大幅简化,银企成本大幅降低。
改革取消了企业进出口核销和贸易信贷登记手续,企业无需频繁往返于外汇局、银行之间。同时,绝大多数企业贸易收付汇手续得到简化,A类企业可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一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办理付汇,出口收汇也无须联网核查。
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统计,改革后宁波市全年可减免企业进出口核销200余万笔,贸易信贷登记业务15余万笔,少提交凭证300余万份。以前,每家企业平均需安排0.5人从事单证管理和现场核销手续,改革后全市将节省人力6000余人。对金融机构而言,改革取消了银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贸易信贷登记审核、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等业务环节,银行贸易收付汇审核所需单证及程序都大幅简化,服务效率明显提升。如改革前银行每年需办理联网核查60余万笔,每笔耗时约10分钟,改革后仅该一项业务就可节省银行工作时间约10万小时。
其次,企业资金周转加速,将有效缓解资金紧张困难。
改革通过优化企业贸易流程,简化业务环节,加快了企业资金流转速度,对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出口收入资金流转提速。改革取消了出口收汇联网核查管理,企业贸易项下外汇收入可直接从待核查账户中划转或结汇,使企业对外贸易收付汇时间缩短,有利于企业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提升规避汇率风险的能力,降低财务成本。二是转口贸易收入资金使用更加便利。改革后,绝大多数的A类企业无须凭支出申报凭证办理待核查账户转口贸易外汇收入资金的划转或结汇,有利于缓解企业资金紧张困难。
企业需适应新的监管模式
“从8月1日起,宁波市将全面停止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改革后,外汇局将在优化管理手段、提升管理效率的同时便利贸易活动,全面降低社会成本,实现贸易外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全面核查、由行为审核向主体监管转变,构建企业进出口综合监测、主体分类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的新型管理模式。
据悉,改革后,外汇局将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按月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实施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将对监测发现的异常和可疑交易主体开展现场核查,并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将企业分为A、B、C三类。企业需要适应新的总量核查监管模式,强化内部管理,调整业务流程,确保合规经营。
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相关人士介绍,外汇局将依据企业不同分类状态,实施逐级递进的分类管理措施,构建外汇正向激励机制,限制外汇违规行为。改革后,宁波市占比95%以上的正常企业将被列为A类企业,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少数的违规、异常企业将被列为B、C类企业,外汇局对其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企业需坚持贸易真实性原则,依法、合规办理贸易外汇业务。
宁波日报记者杨绪忠 实习生赵超群
延伸阅读
进出口核销制度“渐行渐远”
上世纪90年代,为了防止逃套汇,确保贸易的真实性,我国建立了进出口外汇核销管理制度。1990年12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从199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出口收汇核销。1994年8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1997年1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新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改进了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出口收汇核销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商务、海关、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下,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或货物)收回国内的一种事后监管措施,是对出口收汇的贸易真实性的审核。
进口付汇核销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海关的配合和外汇指定银行的协助下,对已对外付出货款的进口企业,以付汇的金额为标准核对其所购买的货物是否及时、足额进口到国内或有其他证明冲抵付汇的一种事后管理制度。
货物贸易进出口核销制度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适应我国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且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外贸规模迅速扩大,企业等市场主体对货物贸易便利化的需求日益提高,以“逐笔核销、事前备案、现场审核、行为监管”为主要特征的核销制度难以适应外贸形势的发展和实施均衡管理、防范跨境资金双向流动冲击的监管需要,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和优化。因此,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是顺应我国对外贸易规模、方式、主体变化和应对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国际收支形势的重要举措,也是转变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增强企业诚信意识,降低社会成本,促进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新外汇管理相关文件:
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现公告如下:
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
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
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且未核销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但已核销的以及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均按改革前的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
五、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业务处理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企业应不迟于7月31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自8月1日起,外汇局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不再出具核销单。企业确需外汇局出具相关收汇证明的,外汇局参照原出口收汇核销监管有关规定进行个案处理。
六、加强部门联合监管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诚信意识,加强自律管理,自觉守法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实现数据共享;完善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和走私、骗税等违法行为。
本公告涉及有关外汇管理、出口报关、出口退税等具体事宜,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之前法规与本公告相抵触的,以本公告为准。自2012年8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所列法规全部废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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