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间接代理人也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2014-01-24 16:3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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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讯,据财政部网站的最新消息,税政司对于财税 2013 106号文件进行了解读,指出一些地方出现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免税政策理解不一问题,指明并非只有直接与船公司、航空公司等国际运输公司直接进行结算才能享受免税政策。
此前,国际货代联合会与中国国际海运网主导200多家货代和外贸企业联名,拟上书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商务部反映财税 2013 106号文件下发后,国际货代行业实际税负仍大幅增加的问题。
据了解,在各地方实际操作中,免税政策仅针对直接与境外或境内船公司、航空公司、国际汽运公司结算者。而大部分货代企业都是通过船代等与船公司订舱,为间接代理人。
税政司表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3 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定义中,“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中的“代理人”包括直接代理人和间接代理人,“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包括为货物的国际运输开展的订舱、业务联络、货运安排、箱管、结算等业务活动。
因此,试点纳税人无论是否与国际运输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其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只要符合上述定义,就可以按照财税 2013 10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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