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货集装箱“强制”称重新规7月实施
2016-06-17 10: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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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正式通知,对7月1日起载货集装箱实行强制称重新规做出明确的阐释和界定。
2015年,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2条修正案,我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因此修正案对我国也具有强制约束力。一段时间来,针对出口集装箱面临重量查验这一新要求,圈内人士是热议纷纷,外贸物流链条上的船方、港方、货主方,也包括货代方,基于各自位置和利益,均对新规的实操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然而,从最新《通知》看,其对“载货集装箱的托运人应当验证其毛重”予以了强调,也给出了托运人有关集装箱称重的声明体例,字里行间显示,托运人已经被认定是集装箱验证总重量数据提供方和主要监管对象,具有提交准确数据的当然义务。而且强制称重成为收费项目、并由市场调节价格的“舆论”也在逐渐清晰。
托运人责任在身
出于防止因集装箱超重或船舶积载不当导致船舶发生破损、断裂或沉没事故的考虑,自今年7月1日起,载货集装箱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将强制称重,以供准备船舶积载计划时使用;对于未按要求提供重量验证信息的载货集装箱,不得安排装船。
一位从事外贸物流工作多年的老货代人告诉记者,货物称重原本就是港航企业要求的一项数据,但以往对于超重箱的惩戒力度不够,做货代甚至常常要在“超重”问题上帮助货主’解决”掉。新规最大的区别对于称重不仅强制,而且要求准确。《通知》指出,托运人承担载货集装箱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对其实际重量进行验证的责任和义务,载货集装箱托运人可以自行选择整体称重法或累加计算法进行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并以运输单据的形式尽早将毛重信息提供给船长或其代表,该单证可以是提交给承运人装船须知的一部分,也可以是一份单独的证明材料;称重装置,应当满足我国现行有效相关计量技术法规要求的精度标准和要求;载货集装箱的托运人所提供的经验证重量与海事管理机构、承运船舶、承运人或码头经营人获得的该集装箱经验证的重量间的误差范围不得超过±5%或1吨(两者取其小者),且重量不超过集装箱最大核准载重量。若超过,托运人应重新验证载货集装箱重量,满足要求后方能交付船舶运输。
对此,货主和货代企业专业人士普遍认为,操作中所有货物均通过实际称重获得VGM数据操作难度较大,成本也高,而且货主和货代均无称重的设施和能力,对集装箱整体重量予以把控,只能借助其他机构完成,而这必然在流程和费用上都将带来影响。因此,面对即将到来的新规,大多数货主货代们多少有些紧张,有提出建议由配备有称重设备的港口提供相关服务可能更有可行性,但希望这项服务能够免费。
港口称重服务存在疑问
根据通知,船舶、承运人与码头经营人应当在载货集装箱装船前获得托运人提供的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信息;承运船舶、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载货集装箱装船前告知码头经营人载货集装箱是否经重量验证以及具体的重量信息;承运船舶、承运人及其代理人与码头经营人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传递途径,确保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信息按照托运人—承运人—码头的流程得到有效传递。
由于承运人和承运船舶对于船舶安全负有主体责任,根据公约修正案,新规提出了最严惩戒措施:对于未取得重量验证信息的载货集装箱,承运船舶和承运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接受该载货集装箱装船,码头经营人不得安排该载货集装箱装船。同时,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承运的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情况进行抽查,对未取得重量验证信息的载货集装箱,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要求承运船舶进行纠正,纠正合格后方可开航。海事管理机构接举报或有理由怀疑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载货集装箱的托运人进行重新验证,托运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承运船舶、码头经营人应当予以配合。
对于这些措辞严厉的规定,港航企业也出现了一些“畏难”情绪,例如有的航运企业提出是否可以通过处以罚金或提高保险费的方式,在有把握不发生超重的情况下,安排没有重量数据的集装箱装船。更多的讨论集中在港口提供称重服务的合理性和现实性上。有人认为,港口设施提供的集装箱称重数据应该作为核准托运人提交的集装箱验证总重量是否符合标准的“裁判”,而不是用作托运人提交的数据;也有人认为港口企业可以充当“第三方”机构,提供称重服务,但因涉及流程调整和增加投入,应设定为收费项目。
新政即将上路,但似乎目前的《通知》仍给执行和监管留下不少“模糊”的空间。对于外贸出口货主来说,在只有半个月的时间里找到给载货集装箱称重的地方,恐怕还真需要花点心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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