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哈物流国际货运代理纠纷第一案在连云港宣判
2017-05-27 09:2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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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月 25 日下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雷诺斯联运公司与我国铁隆物流 ( 江苏 ) 公司及其连云港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在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判决两被告共同致富原告雷诺斯联运公司的货运代理费人民币 718771.3 元及相应利息,并驳回铁隆物流连云港分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该案是连云港市法院受理的中哈物流国际货运代理纠纷第一案,影响较大。
当天下午,在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第 4 法庭,中院院长蔡绍刚担任该案审判长,现场旁听席上既有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也有连云港市港口管理局、上合物流园管委会、港口集团(中哈物流基地)等相关单位人员参加,大家对案件都很关注。
原告雷诺斯公司诉称,2015 年 7 至 8 月,被告铁隆物流连云港分公司就多票出口货物的国际铁路运输事宜,委托其作为其货运代理人,其接受委托后,妥善地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应收取费用 106882 美元,但经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请求判令两被告以人民币支付所欠费用及相应利息损失。两被告铁隆物流 ( 江苏 ) 公司及连云港分公司辩称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铁隆连云港分公司并对雷诺斯公司提出反诉。
该案当庭宣判,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两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原告诉讼请求中的 104327 美元,证据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对于铁隆物流连云港分公司的反诉请求,因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由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本案纠纷,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就在该案宣判的当天上午,连云港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护航"一带一路"交汇点核心区先导区建设的十二条意见》和一批相关典型案例。该《十二条意见》包括"秩序保障"、"发展保障"、"软硬环境保障"、"司法保障"等四个方面,涵盖了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助推产业强市和创新驱动战略实施、打造具有区域性影响的环境资源审判模式以及打造高水平的司法等内容,充分展现了连云港法院在建设"一带一路"交汇点核心区先导区过程中的责任担当,提出的法治保障举措也十分具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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